江西2021年度市场监管“以案释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某公司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案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检索主题词: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为依法成立的从事白酒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生产的白酒名称叫“AA酒”,因历史悠久,在本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16年5月,当事人注册“AA酒”微信公众号。2016年7月1日建党95周年之际,当事人在其“AA酒”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喝AA酒,做好党员”的广告,该广告包括含有“喝AA酒,做好党员”广告内容的广告推文,三幅突出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徽”标志的广告图案。2020年4月27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广告行为涉嫌违法,予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当事人将该广告从微信公众号上删除。

  【调查与处理】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处罚。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办案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取了行政诉讼,但在开庭前主动撤诉,并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办案过程中,当事人与办案机关就以下事项产生了争议:1.该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过罚相当。

  1.关于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2009年版)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广告法第九条并未明确规定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应认定处罚无依据。

  办案机关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商业广告属于商业活动内容,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有损中国共产党的威严,在政治上容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不良影响。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9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虽然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未明确列明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具体情形,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印发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九条第(六)项规定,“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标志审查。因此,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也应当认定为《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禁止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查处。

  2.关于行政处罚是否适当。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即使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处罚明显过重。

  办案机关认为,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定罚款幅度是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但是,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平台是其微信公众号,虽然时间跨度从2016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较长,但广告受众面较窄,至案发期间阅读量较少,且能够及时整改,可以认定符合《行政处罚法》(2009年版)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情形,可予从轻处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各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办案机关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万元的处罚已是从轻处罚,是恰当的。

  【典型意义】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商业广告宣传行为应按照“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要求,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确保商业营销活动体现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

  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杯酒看似微小,却可能成为瓦解党员干部个人意志的精神毒药,而由此带来的工作作风、党风政风,甚至社会风气的败坏,是不可估量的。违规饮酒、酒后失态不仅仅是作风上的“小毛病”,而且是从严治党、正风肃纪的重点整治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对于党员喝酒后的不当行为专门规定了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广告宣传内容将“喝酒”与“做好党员”联系,这既与党的八项规定相违背,同时也与严重损害了党员形象,存在不良价值导向问题;广告图案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徽标志进行商业宣传,与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悖,损害了中国共产党的威严和形象。当事人的行为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类似违法行为在商业营销过程中预计也还会出现,严厉查处该类违法行为,对于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具有导向作用。

文/王琦  吴树文 

校对/王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