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21年度市场监管“以案释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从一起不予撤销注销登记案谈规范撤销冒名登记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检索主题词:不予撤销   冒名登记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7日,P市H公司向该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2018年1月15日,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他对自己被市市场监管局登记为H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并不知情,也未在该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上签名,要求撤销公司注销登记。段某申请并经A省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H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上“段某”的签名均非本人所写。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责令市场监管局对H公司涉嫌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注销登记进行调查,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撤销注销登记决定。

  【调查与处理】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P市市场监管局在门户网站公示H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注销登记的情况、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调取段某参与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对段某进行询问,最终认定段某对担任H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公司注销登记知情,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不予撤销注销登记决定。段某不服该决定,向P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维持决定,段某不服,于4月13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段某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市场监管部门对撤销冒名登记应当如何调查。

  段某认为,P市市场监管局没有调查谁是冒名人以及段某对冒名人的冒名注销登记行为是否认可或知晓等情况,调查内容及方式错误且违法。P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其进行了合理必要的调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意见主要是指引如何撤销冒名登记,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属于冒名登记应调查的事项,段某所指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未就冒名登记对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和调查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选择事实认定的方式及步骤;段某提出市场监管局未调查谁是冒名人等事实,不属于对撤销注销登记的审查具有实质影响的主要事实,市场监管局未查明该事实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二、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段某知晓H公司注销登记是否事实清楚。

  段某认为,对公司注销登记知情不等于对公司被冒名注销登记知情,P市市场监管局没有任何有关其知情H公司被何人冒名注销的证据。市场监管局认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民事判决书足以认定段某对注销登记一事知情或事后追认。二审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调取的民事判决书均已认定段某委托代理人举证或认可段某系H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H公司注销登记等事实,在其未提出证明表明该事实属于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事项的情况下,应视为段某的认可。因此,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段某对注销登记知情或事后追认。

  【典型意义】

  针对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出现的少数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一方面,登记机关要积极回应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申请诉求,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可行、必要、详尽的调查,依法审慎作出撤销与否决定,另一方面,登记机关要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利用大数据收集申请人是否对冒名登记知情或事后追认的证据,以维护商事制度稳定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选择事实认定的方式及步骤,该观点对撤销冒名登记如何进行调查提供了指引。

文/曾祥敏

校对/王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