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法”吸引近六千网民听课

本报与省律协联合推出南昌市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直播专场活动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2年03月28日     |    制作:  曾若晨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今年5月1日起,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施行。为了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3月23日,新法制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推出第690期“公益律师进社区”南昌市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直播专场活动。短短一个小时,将近6000人观看了直播。

  活动的主题是“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活动邀请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宁宇和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曾庆鸿联合授课。宁宇检察官解读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背景和特色亮点,曾庆鸿则从刑辩律师视角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五大关注点。

直播活动现场

  多地网友直播间报到

  疫情防控期间宅在家,大家一起来学法。上午10时,南昌市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直播专场活动正式开播,不少因疫情原因宅在家的南昌市民涌入新法制报直播间学习法律知识。本场直播由检察官和律师联合授课,他们分别从各自的视角出发为大家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

  我是南昌网友、九江网友报到、抚州网友来了……短短一个小时,全省各地网友纷纷来报到。“我是新法制报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的忠实粉丝,几乎每场直播授课都会观看,即使时间不凑巧,也会选择观看回放。”网友“江边得水”称,“反有组织犯罪法看起来离我们很遥远,但是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于我们提高预防有组织犯罪意识还是有意义的,起码知道了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

  “我是看到南昌市普法办的通知来观看直播,刚刚做完核酸,学学法。”网友“流花有意”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一颗毒瘤,其社会危害性范围和程度远远大于一般犯罪,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近年来公布了一些有影响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确实让人触目惊心,比如云南孙小果案等。”

  据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一部系统总结扫黑除恶斗争的实践经验,突出预防和惩治要求,明确一系列重要制度措施,以确保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法律。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直播开始,宁宇检察官重点介绍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和特色亮点。

  “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地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宁宇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中央政法单位发布了依法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规定等10个法律政策文件。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一大亮点。宁宇介绍,该法明确: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解决了“软暴力”入法的问题,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针对目前利用网络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反有组织犯罪法还明确了将“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适用范围和法定条件。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五大关注点

  作为刑辩律师,曾庆鸿从案件办理角度解读了反有组织犯罪法五大关注点,包括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无法说明财产来源”的证明标准、“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认定为“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有组织犯罪”。

  在曾庆鸿看来,反有组织犯罪法自始至终体现了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法治精神,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比如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在不少涉黑案件中,我们经常看到会有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表述,那么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又有怎样的规定?”曾庆鸿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吸收了近年来在“扫黑除恶”斗争中有关固化“打财断血”“打伞破网”的经验做法,规定了对涉案财产实行“全面调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反有组织犯罪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与此同时,反有组织犯罪法也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如何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宁宇介绍,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加强行业监管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关键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为防止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反有组织犯罪法还要求完善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等。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文/图 首席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