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旅游行业“签约社”“组团社”“地接社”因游客身体不适死亡应共担违约责任?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2年03月23日     |    制作:  龚迎霞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吴某与甲旅行社签订合同并支付了2000元,参加某旅行社组织去某市单飞单卧6日游。某日,吴某在乘车前往某景区期间身体出现不适,随车导游为其更换座位,同行人为其刮痧并将外套脱下来给其穿上。当天晚上8时左右回到酒店,当晚11时许,吴某身体严重不适,同住游客发现后拨打120并告知同行导游,医生到后作出已死亡认定,公安机关认定吴某不排除疾病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吴某家属就吴某死亡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经查明: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签订过委托接待合同,将此业务接待事项的委托权交予乙方旅行社,明确游客若因身体健康因素发生参团期间一切事故、生病、住院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如游客存在健康状况不良好因素,应提醒游客视身体情况报名参团,若有心脏病、脑出血、高血压、心肌梗塞等疾病,请劝其不要参团,60岁以上客人请提供健康证明及家属签字的免责协议书;乙旅行社又与丙旅行社签订委托接待合同并提醒注意人身安全、物品安全、财产安全等;甲旅行社投保了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乙、丙旅行社均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该案后经法院审理,判定三家旅行社共同承担旅游服务合同违约责任。
【分歧】
    本案中,关于吴某的两子女因吴某的死亡能否获得相关旅行社的赔偿的问题,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旅行社已告知参团游客需身体健康并明确了疾病免责等事项。吴某的死亡系其自身身体原因所致,三旅行社对吴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与吴某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是甲旅行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违约责任只能由形成旅游合同关系的甲旅行社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吴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自身身体出现不适时未及时告知导游要求就医,对自身身体状况过于自信,其应对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未全程提供旅游服务,而是将旅游服务交由他人完成,吴某基于对甲旅行社的信任而与其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在事发当天早上出现了身体不适,乙旅行社未能为死者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救助,导致吴某死亡,甲旅行社应对吴某死亡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的事实,吴某应自担责50%,甲旅行社担责50%。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与吴某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是甲旅行社,但三家旅行社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共同完成旅游服务,共同享受旅游服务收益,旅游经营者应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三家旅行社应共同为死者提供周到、细致的旅游服务,因对吴某的死亡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救助,导致死亡,三家旅行社应对吴某死亡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的事实,吴某自担责50%,三家旅行社共担责50%。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面分析。本案中,虽然甲旅行社为签订旅游协议的签字方,但甲旅行社将与吴某签订的旅游服务委托乙旅行社成团,乙旅行社成团后委托丙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义务,三家旅行社作为签约社、组团社、地接社共同为吴某提供旅游服务,三家旅行社均系旅游合同实际履行主体,各自均有收益,并链接成利益共同体,故三家旅行社均应系合同的相对方。从合同目的方面,吴某与甲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附件行程单中,详细记录了行程所有的安排,吴某的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目的系享受行程单中的旅游服务项目。而甲旅行社作为签约社,只履行了协议中的签约部分,将行程单中其他旅游服务委托给乙旅行社履行,且在原协议中注明了未成团委托乙旅行社履行。乙旅行社将甲旅行社签订的14人与其他人员组成27人的旅行团,乙旅行社成团后将北京的旅游服务委托给丙旅行社接待,丙旅行社作为地接社在旅游目的地履行全团游客的旅游服务。三家旅行社分别负责旅游合同中的不同阶段,但目的均为履行旅游服务合同附件行程单中的行程。三家旅行社是共同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并链接成利益共同体,具有一体性。作为享受旅游服务的一方,客观上享受旅游服务,具体提供服务方是谁并没有义务知晓。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三家旅行社,各自均取得了收益,并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对享有旅游服务的一方应共同承担义务。综上,三家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实际履行主体,应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从损失承担的比例方面分析。本案中,吴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身体状况最熟知,旅游过程中身体出现不适,且持续时间很长,未及时提出就医要求,过于自信,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第三,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约,未能为参团游客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以至在游客身体出现不适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帮助及救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本案的事实,认定三家旅行社共同承担因吴某死亡造成各项损失中50%的违约责任较为妥当,相关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    (江西銮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