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征信记录可花钱洗白?

上饶中院:涉事双方达成的服务合同无效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10月21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近日,上饶中院审结了一起以“恢复征信”为内容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双方达成的服务合同无效,驳回了提供恢复征信服务一方的上诉。

  两年前,徐某和汪某夫妇买房时发现银行贷款批不了。原来是徐某在2009年向鄱阳某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后贷款逾期,导致出现不良征信记录。徐某和汪某找到赵某帮助处理不良征信记录,并约定支付征信服务费5万元。2019年5月15日,徐某收到一封来自银行的《个人征信已送达异议回复函》,显示鄱阳某银行已启动异议删除流程,会在规定时限内处理。赵某认为其征信服务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要求徐某、汪某支付服务费5万元。但5个月后,逾期记录仍未删除,徐某二人仍然不能顺利贷款购房,因此拒绝支付服务费。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汪某支付服务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赵某并未履行为徐某恢复征信的合同主要义务,于是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向上饶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上饶中院了解到,鄱阳某银行确实对徐某的贷款逾期信息做了删除处理,但系失误,本应予以恢复,但因徐某的贷款已经结清满5年,系统已自动删除贷款逾期记录。

  上饶中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在征信系统中将徐某贷款逾期信息作删除处理并不是赵某提供征信删除服务的结果,且双方均明知徐某的不良征信信息是属实的,但仍就删除不良征信信息达成服务合同,明显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 纪开泰 毛丽丽 记者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