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审判机制 守护绿水青山

鄱阳县法院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 筑牢生态屏障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10月21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鄱阳县辖区面积4215平方公里,集森林、湿地、湖泊三大生态系统于一体,拥有水域面积948.7平方公里,素有“中国湖城”之美誉。为守护好美丽生态,鄱阳县法院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为生态环境筑起一道有力的司法屏障,用法治守护绿水青山。

  设立专门审判机构

  2012年2月,鄱阳县法院在全省率先设立环境保护法庭,统一管辖生态保护类案件。2014年年底,设立了6个水上巡回审判点,以诉与非诉衔接为主线,加强案前介入、案中释法、案后回访,形成案前、案中、案后立体化、第三方监督的司法保护机制。聘请综治协管员、人民调解员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员”,帮助宣传生态司法案例与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实现巡回办案与普法宣传两不误。

  2020年6月,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鄱阳县法院正式挂牌成立,集中管辖涉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截至目前,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7件,审结26件,审结率96.3%。

  创新机制修复生态

  鄱阳县法院倡导“谁破坏、谁修复”的司法理念,探索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实现惩处犯罪和环境修复并重。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成立被告单位福宏公司,与段某、程某等6人合伙在红旗山建造窑厂,由张某、段某、程某3人负责建设窑厂。随后,张某、段某、程某未经审批,擅自在红旗山硬化地面、搭建窑棚、建办公楼等。经鉴定,他们占用林地总面积68.177亩。案发后,福宏公司上缴5万元违法所得,补植复绿27.8亩,缴纳罚款30200元。

  开庭前,该院积极引导被告人参与生态修复,被告人张某等3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福宏公司罚金20万元,被告人张某等3人受到刑罚处罚,同时由福宏公司、被告人张某等3人支付损害补植复绿费用8万余元。

  截至目前,鄱阳县法院补植复绿总面积50余亩,增殖放流鱼苗3万余尾,投入生态修复金17万余元。

  营造共治共享格局

  该院按照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绿色发展、推动区域协作、注重高效务实的协作原则,建立饶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协调解决饶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大事项,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水平。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联络和司法协作,完善与环保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协调、会商研判,营造生态环境保护共治共享格局。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不懈地推进生态审判理论、体制、机制、规则、质效的创新与发展,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审判公信力、影响力、竞争力。”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表示。

文/ 刘宗亮 张住强 记者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