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行政处罚法助推依法行政

新法制报社携手分宜县多部门举办综合行政执法培训班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为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提升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能力,9月30日,新法制报社携手分宜县委依法治县办、分宜县司法局举办综合行政执法培训班。

  此次活动为本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667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特别邀请了分宜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公职律师夏嵩作为主讲人,为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法制审核人员及骨干执法队员宣讲行政处罚法。此外,还邀请了分宜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股股长钟芳分享行政处罚实务操作经验。

  行政处罚重在纠正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在总结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应了行政处罚实践和理论中长期以来的一系列争议问题,亮点颇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鲜明特色。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夏嵩介绍,行政处罚具有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四大原则。

  夏嵩表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治不是为了“治”人,而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行政处罚的目的,重在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实现“自发秩序”正常运行,全民自觉守法。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应坚持“一事不二罚”原则

  据介绍,目前,分宜县赋予了乡镇89项执法权限,其中行政处罚法权限61项。

  夏嵩介绍:“行政处罚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此外,部分法律明确规定乡镇具有执法权,例如,《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夏嵩重点讲解了关于行政处罚的管辖问题和适用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此,夏嵩举例道:“刨开林地露天偷采煤矸石,该行为违反了森林法,也违反了矿产有关法律,但是一事不能二罚。”

  培训针对性强干货满满

  在近2个小时的讲课中,夏嵩紧紧围绕行政处罚法,帮助参训人员了解行政处罚基础理论,掌握行政执法主体、程序、证据、依据、结果等。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夏嵩表示,文字记录是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最基本要求,音像记录则是锦上添花,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一般情况下,现场勘验、现场勘查、押扣、查封、现场采样、留滞送达等需要音像记录。”

  夏嵩讲完课后,钟芳向参加培训的人员分享了行政处罚实务操作经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还增设了分组讨论及模拟执法卷宗制作环节,当日下午,参训人员被分成6个小组,每组12个人,由卫健委、农粮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执法骨干为组长,分组指导案卷制作。

  活动结束后,参训人员纷纷表示,此次培训针对性强,干货满满,受益匪浅。

文/ 钟芳 钟宝枚 记者胡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