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进入修复执行阶段

委托第三方修复还原绿水青山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09月28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9月26日,浮梁县人民法院以公益信托方式委托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监管的“跨省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案修复工程”在案发地寿安镇八角井村开工。这标志着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进入修复执行阶段。

  浮梁县人民法院(2020)赣0222民初796号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判决的案件。该案被告浙江某化工集团公司雇请他人将1124.1吨硫酸钠废液非法倾倒至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湘湖镇洞口村,导致当地村民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法院根据相关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检测鉴定费及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款等共计302万余元。

  浮梁县人民法院积极创新执行方式,将被告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委托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该基金会依法公开招标选择了施工方和监理方,并邀请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当地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共同对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被污染的环境得到修复。浮梁县人民法院以此案修复方式的创新为契机,建立了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为涉生态环境修复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的江西样板。

  据了解,该环境修复工程预计于今年12月底前完工,届时将全面清除被告导致的山体、水体污染物,还当地百姓一片绿水青山。

文/ 王白如 记者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