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第一课护“未”促成长

新法制报联合南昌县司法局、县教体局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8月27日,本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662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县司法局、南昌县教体局为全县近160位中小学校长和法治教师举办“法治第一课”专题讲座,增强教育工作者法治意识,加强校园法治建设,打造平安和谐校园。

  讲座中,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罗伟律师结合自身工作经历,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中小学校长和法治教师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

  用法律呵护未成年人成长

  “根据中国保监会2015年9月发布的通知规定,未成年人的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赔付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会设50万元的限额?”讲座伊始,罗伟抛出一个问题,引导在场人员思考。

  “最早赔付额只有5万元,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关部门对这一金额进行了调整。”罗伟表示,“从这个规定中,大家可以看出国家通过立法和制度设计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是非能力差、易冲动,容易受到来自校内、校外、同龄人、成年人、影视作品、不良风气等带来的侵害,因此更需要学校花费心力对学生予以正确引导。”

  讲座期间,罗伟引经据典,并列举了一些其他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探索与做法。罗伟介绍:“在我国,宪法、刑法、民法典、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进行了规定。此外,我国还有两部专门法律,分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教育“熊孩子”有章可循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2006年第一次修订,2020年第二次修订。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那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亮点?”罗伟表示,“首先,它加强了家庭保护,细化家庭监护职责,保障孩子真实意愿得到法律尊重。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对于留守儿童群体监护缺失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明确父母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把孩子委托别人照顾等。”

  “制定法律是为了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那么,对于一些‘熊孩子’,学校应该如何对待?”罗伟表示,“今年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的情形、程度都是有章可循的。”

  “另外,学校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需要慎重。”罗伟表示,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要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据此,学校可向相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解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

  讲座期间,罗伟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中小学校长和法治教师讲解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法律知识。“有个孩子想买手机,向同龄孩子借钱,但是对方不肯,还扬言要告诉他的父母。随后,这个孩子实施了犯罪行为。”罗伟表示,“律师深入了解后发现,这个孩子小时候没有见过父亲,家人经常实施棍棒教育,导致孩子性格有些偏激。”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暴力型犯罪呈现低龄化特征,为此,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步调整、相互配合。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罗伟表示,“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应多花点时间陪伴、教育孩子,实施有爱的教育,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暴力型犯罪。”

  讲座结束后,南昌县普法办工作人员表示,南昌县将以此次讲座为契机,在全县中小学深入开展开学“法治第一课”活动,以增强孩子们的法治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希望通过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让法治种子在未成年人心中生根发芽。

  咨询实录

  离婚应听取孩子意见

  问:父母离婚需要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吗?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收留离家出走孩子要报告

  问: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学校应及时查找,必要时应当向哪个部门报告?

  答: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校车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问:学校幼儿园提供的校车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这样做合法吗?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父母查阅孩子信件“有条件”

  问:家长可以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内容吗?

  答:除以下三种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1.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2.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3.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有欺凌行为学校应立即制止

  问:对于学生的校园欺凌行为,学校应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文/ 记者李书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