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新车出厂前曾二次喷漆

南昌迎星奔驰4S店:属正常工艺流程 法院:销售方尚不构成欺诈 酌定赔偿3万元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09月01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近日,南昌市民胡先生一直懊悔不已,因为他花37万余元在南昌迎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迎星奔驰4S店”)购买的一辆奔驰新车,不仅拆卸过,两个部位还曾喷过漆。胡先生认为,自己花高价买到了一辆“问题车”,商家的这种行为涉嫌欺诈。

  4S店和厂家则坚称,拆卸和二次喷漆属于汽车出厂前瑕疵修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是合格产品,并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诈行为。为此,双方各执一词,并闹上了法院。

  质疑:新车曾二次喷漆?

  胡先生告诉记者,2019年8月31日,他花费37.58万元在迎星奔驰4S店购买了一辆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车辆型号E260L)。购买时,销售人员承诺该车全新无瑕疵。于是,胡先生一次性付了车款,5天后,4S店交付了约定车辆。但用车5天后,因不断出现方向盘不归中,怠速不稳等故障,他便将车辆放到专业维修站检测。工作人员发现,该车引擎盖螺丝拆动过,车辆两处被重新喷过漆。

  随后,胡先生将检测结果告知迎星奔驰4S店,但对方始终不认可,对于退车的诉求也始终没有结果。无奈,胡先生将4S店和厂家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厂家:属正常工艺流程

  胡先生称,诉讼过程中,他还向法庭申请了产品质量鉴定。

  2019年12月16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出具《技术报告书》,技术鉴定结果为:“案涉车引擎盖、右后门漆面厚度与其他面不一致,进行过二次喷漆;引擎盖两边固定螺丝进行过拆动。”此外,在该《技术报告书》附件1《机动车鉴定作业表》中,在“是否为事故车”一栏,勾选为“是”。

  不过,上述公司给法院回函中也特别说明,勾选“事故车”不是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表述,而是对车辆非正常技术状态的一种描述,其原因有多种(交通事故、意外事故、质量事故等)。

  对此,迎星奔驰4S店和奔驰厂家都未否认车辆曾拆卸和二次喷漆过,根据奔驰公司提供的车辆涂装车间工作记录卡,证明重新涂装的漆面是生产厂家出厂前检验不合格后重新涂装的,而拆卸车辆前机器盖固定螺丝是为了进行二次喷漆工艺而拆卸,并非其他原因拆卸。

  同时,迎星奔驰4S店和奔驰厂家还表示,车辆车身相关部位在出厂前进行了二次喷漆属于正常的工艺流程,案涉车辆车身的喷漆工艺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且车辆二次喷漆后油漆厚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二次喷漆情况不属于应当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告知事项,而且喷漆厚度的极小差距,并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也不会对车辆外观造成影响,因此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诈行为。

  法院:4S店应赔偿3万元

  2021年7月16日,南昌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厂家拆卸前机器盖和重新喷漆的信息,不涉及车辆的动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安全系统,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该相应修复措施轻微,与此相关的信息不属于影响原告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

  同时,法院还认为,奔驰公司对案涉车辆漆面瑕疵所采取的处理措施虽属于供应商的车辆出厂前的整理行为,但该车辆漆面瑕疵的整理,存在着目测即能发现“引擎盖”有明显拆装痕迹,4S店在销售案涉车辆时,应向消费者予以披露。

  此外,4S店未予告知一定程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尚不构成欺诈。因涉及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显著轻微,且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且无证据证明该问题造成不利影响,考虑到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及消费者支出鉴定费等综合因素,酌定迎星奔驰4S店赔偿3万元。

  日前,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龚云蛟律师建议,消费者在提车验车时应谨慎小心,对车辆各部位以及内外观仔细查验,一旦发现有瑕疵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销售商提出或在合同上注明,并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同时,消费者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车辆交车前未经过任何修复,若有任何修复必须告知,否则消费者有权按照欺诈要求‘退一赔三’等。”

文/ 首席记者康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