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苏区司法审判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公正性和透明度 体现了民主法治精神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06月18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90年前的中央苏区,革命先辈在这里艰苦探寻司法审判道路,为苏区司法注入了司法为民的红色基因,也为新中国司法审判事业积累了宝贵经验。今天我国人民司法中很多独具特色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原则,都可以从苏区法制实践中找到源头。

  近日,记者前往红都瑞金,去感受苏区孕育出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追溯苏区审判实践中的历史足迹。

苏区时期开创一系列审判制度

  还司法公开于人民

  2020年12月4日9时,全国法院庭审直播数量累计突破1000万场,这一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最集中最彻底的方式,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称作“阳光司法的更高形态”。

  在中国漫长的司法制度变迁中,阳光司法并非一蹴而就,曾经很长一段时期,诉讼以秘密为特征。新中国成立后,审判公开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下来,并在三大诉讼法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事实上,90多年前,随着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根据地逐步建立了司法机关,直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真正让阳光一扫封建专制的司法制度,还司法公开于人民。

  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最高法庭,公开审判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开始在红土地上传播开来。

  走进位于瑞金市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陈列馆中,在司法审判制度的展览墙上,记者看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多次出现。在临时最高法庭成立的同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了该条例来建立各级裁判部、组织法庭,按照所规定的程序来审判案件。其中第16条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之时,仍需作公开。”

  瑞金市红色文化研究会会长严帆认为:“公开审判制度的确立,不仅可以对群众进行法纪教育,还能使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了审判质量,同时也是司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吸纳群众关注参与司法工作

  位于瑞金市沙洲坝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是在1999年异地重建的,高度还原了人民司法事业的诞生之地。

  “苏区时期形成了四级审判机关,开创了二审终审制、审检合一制、审判合议制、人民陪审制、回避制度、死刑复核制等司法审判制度。”瑞金市委党史办苏区研究中心的钟燕林告诉记者,人民陪审制度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审判之中,为加强审判监督提供了制度保证。

  据严帆介绍,1929年到1934年,中央苏区党和政府先后制定和颁发了大量法律法规,“作为第一个真正由人民自己当家做主的红色政权,苏区司法从草创到健全,从无序到规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未脱离人民群众”。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共有六章41条,其主要内容涉及司法机关的职权、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等方面,使苏区的司法审判有法可依,其中规定,“公审时容许一切苏维埃公民旁听”,还规定法庭审理案件采取陪审制,“陪审员由职工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出来”。

  司法人民委员部还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中要求:“在审判案件之先,必须广泛地贴出审判日程,使群众知道某日审判某某案件,吸引广大群众来参加旁听审判。”“既审之后,应多贴布告,多印判决书。”

  “当时,中央苏区在案件审理时一律要求以公开方式来审判,允许旁听群众揭发被告人犯罪或者提供帮助法庭审理案件情况,同时,苏维埃的代表依法有权参加审判工作,可以作案件的陪审员、辩护人、证人。”钟燕林告诉记者,“吸纳群众关注参与司法工作,不仅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充足的动力支撑。”

  多项审判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日穿草鞋干革命,夜打火把访贫农。”——一首传唱至今的山歌渗透着苏区人民对苏区干部浓浓的情意,见证了以坚定信念、求真务实、一心为民、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争创一流、无私奉献等为主要内涵的苏区精神。当时的司法审判工作,在开创一系列审判制度的同时,为群众提供了便捷、畅通、高效的诉讼模式。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让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走上了法治轨道,将纠纷的司法解决与民间调解传统相结合,早在90年前的中央苏区,就已经率先施行。

  中央苏区的审判机关包括中央审判机关和地方各级审判机关,行使审判的职权,处理刑事、民事案件,解决群众纠纷。此外,《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还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

  “在中央苏区,实行村、乡、区逐级调解制度,有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形式,调解内容以不涉及犯罪的民间纠纷为限。”严帆表示,多元化的人民调解制度有效地化解了民间纠纷,推进了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尊重了人民群众的意愿,使法治正义观念深入人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级裁判部可以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去审判比较有重要意义的案件,以吸收广大的群众来参加旁听。” 

  一改“坐堂问案”的作风,组织巡回法庭到案发地就地审判,在严帆看来,苏区各项司法制度在设计上坚持诉讼便民原则,与司法为民的宗旨一脉相承。

  1932年2月至1934年10月中央红军长征前,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审理和复核了有关刑事、民事、军事案件2000余件,为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做出了重大贡献。

  “苏区时期开创了司法审判制度的先河,其中二审终审制、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人民陪审制度、辩护制度、上诉与抗诉制度、死刑复核制度,一直沿用至今。”严帆认为,“这些制度最初都在苏区形成,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体现了民主法治精神,为以后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和新中国人民司法事业提供了重要历史经验。”

文/图 记者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