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民众参与选举热情高涨

《苏维埃暂行选举法》开创人民民主选举先河 积累了民主选举丰富经验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06月16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中央苏区时期的民主选举,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首次预演,开创了人民民主选举的先河,许多地方选民参与率达80%以上,兴国全县、上杭才溪区、瑞京(金)武阳区平均到会的选民甚至在90%以上。 

  广大苏区民众参与选举热情空前高涨,得益于《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的出台并实施。这是中央苏区最为完善的一部选举法,详细规定了选举的原则、程序、组织和方法,对于人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作出了有权利、有保障的规定,积累了民主选举的丰富经验,充分体现了苏维埃政权的人民性和民主性。 

  察往知今,以启来者。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段辉煌的历史已凝固成永远的丰碑,但它所孕育形成的苏区精神和优良制度日益散发着耀眼的光芒。

苏维埃的民主选举,让人民享有真正民主权利

  民主选举让民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今年是村(社区)“两委”换届之年,全国各地推行了形式各样的“双推双选”制度,引人关注。 

  以江西省泰和县为例,该县紧紧围绕“组织认可、工作胜任、群众满意”的原则,始终坚持从“四个在前”入手,即人才遴选在换届启动前、对象考察在换届提名前、能力锤炼在换届当选前、角色进入在到岗履职前,探索出了一条“党员群众公推重点培养对象,乡镇党委考推换届候选对象;乡镇党委筛选考察群众推荐对象,党员群众公选确认党委提名对象”的“双推双选”村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路子。

  在江西理工大学中央苏区法制研究中心严九发博士看来,“双推双选”模式的重要意义在于,立足走党的群众路线,按照“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重点从年龄在18至50周岁人群中筛选优秀干部,有力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进程,形成了“优者上、庸者下”的良性竞争机制。

  民主选举是实现广泛民主、人民当家做主的集中体现。回首百年沧桑巨变,社会形态更替转变。但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的民主选举本质特征从未曾改变。 

  早在1928年7月,中共“六大”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组织问题决议案》就指出:“苏维埃应在劳动群众直接选举的基础上组织起来。”根据这一指示,各革命根据地在创建苏维埃政权时积极开展民主选举活动,并制定相应的选举条例,确保选举有法可依。比如1927年11月江西省《苏维埃临时组织法》中的“选举条例”,1930年2月6日《闽西工农兵代表会(苏维埃)代表选举条例》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临时中央政府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立法依据,相继制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工作细则》(1931年12月)、《苏维埃暂行选举法》(1933年8月),以及有关选举的指示、训令等。 

  值得注意的是,《苏维埃暂行选举法》共9章59条,是中央苏区最为完善的一部选举法,详细规定了选举的原则、程序、组织和方法,以较为充实的内容和相对完善的形式把选举立法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年满16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严九发介绍称,依据《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凡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在选举的日子,年满16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的区别,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确认这种权利属于劳动群众,不给剥削者和反革命分子,充分体现了苏维埃制度的民主本质。

  之所以将参选年龄设置在16岁以上,是为了保证选举更具有广

  泛代表性,吸引尽可能多的工农群众积极参加选举,最大程度地夯实苏维埃政权的群众基础。

  对于雇佣他人的劳动以谋利者(如富农、资本家)及其家属;不以劳动而靠资本土地及别的产业盈利为生活者(如豪绅、地主、高利贷者、资本家)及其家属;经法庭判决有罪,而在执行判决期间及被剥夺选举权的期限未满期者等群体,则明确规定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广大工农群众积极参与选举

  在选举各级苏维埃代表的比例方面,工人群众同农民群众有一定比例规定,体现无产阶级的领导。例如乡苏维埃,工人群众每13人选举正式代表1人,其他群众每50人选举正式代表1人。人口不满500人的乡,工人群众每8人选举正式代表1人,其他群众每32人选举正式代表1人。区属市苏维埃,工人群众每13人选举正式代表1人,其他群众每50人选举正式代表1人等。 

  据严九发介绍,在一系列宣传动员后,广大工农群众认识到苏维埃是民众自己的政权,因此都积极起来参与选举,许多地方选民参与率达80%以上,兴国全县、上杭才溪区、瑞京(金)武阳区平均到会的选民甚至在90%以上。

  严九发表示,中央苏区时期的民主选举,是中国共产党选举历史上,首次以农民作为参与主体而大胆进行的、自下而上的、具有浓厚阶级色彩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政治选举实践。中央苏区的民主选举法,对于人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作出了有权利、有保障的规定,积累了民主选举的丰富经验,充分体现了苏维埃政权的人民性和民主性,对于推进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建设大有裨益。

文/图 首席记者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