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明确工人8小时工作制

苏区时期《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有所规范 许多原则沿用至今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06月09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随着社会各种劳资关系的不断出现,保护工人基本权益的劳动法一直备受关注。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劳动立法的开端可以追溯到苏维埃时期,当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改善工人、雇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复苏以及革命战争的顺利进行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苏维埃时期的《劳动法》是谁起草的?如何争取和维护工人利益?社会保险局成立于何时?社会保障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记者追寻红色记忆,为您寻找答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劳动人民委员部旧址

  最早由“苏准会”起草

  凌步机是赣州市党史办原副主任,他曾多次举办红色展览,其中一份“为检查社会保险之实施”(中央劳动保护局训令第一号)的文告备受外界关注。

  据了解,这份文告来自于“陈诚档案”,是身为国民党的陈诚进攻苏区时搜集建立的苏区历史档案。凌步机曾专门对“陈诚档案”做过大量研究,希望找到中央苏区社会保险局局长的相关任命文件,却未能如愿。不过,他通过分析大量史料认为,当时在中央苏区,《劳动法》的执行与工会的关系紧密相连,前期社会保险工作均由工会组织实施,后期社会保险局的组建也是由工会协助的。

  凌步机介绍称,《劳动法》于1930年5月在上海由“苏准会”起草,从上海送到苏区后,1931年由中华苏维埃政府通过,后来进行了一次修改升级。

  凌步机认为,《劳动法》施行,说明工人的劳动权益保障受到苏区政府的重视。他通过对社会保险局相关史料的研究,希望打开另一个观察的视角和思路。

  苏维埃劳动立法的萌芽

  事实上,在《劳动法》诞生之前,就有劳动立法的萌芽。

  赣州市中央苏区研究中心(苏区精神研究所)主任(所长)陈安研究史料发现:1929年10月,上杭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以代表提案的形式产生了9个条款,名为《劳动问题》的劳动法规;1930年2月,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劳动保护法》,共有13条;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劳动法案》;1930年3月,兴国县第一次工人代表大会通过《劳动保护法》。这四部基层劳动法规应该是苏维埃劳动立法的萌芽。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大会上,《劳动法》得以通过,自193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12章75条,规定了雇佣的手续、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工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中,社会保险的规定最为详细:设立专门社会保险处;雇主于应付工资之外支付全部工资额的10%~15%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绝对不得向被保险人征收保险费,也不得从工资中克扣。

  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工人的利益多有贡献。

  基于现实对《劳动法》进行修改

  1932年5月,张闻天开始了新的思考。当时《劳动法》在苏区已普遍贯彻,但张闻天深入横峰县调查时,发现了不少问题。有个叫陈克思的雇农,与雇主签订了一份合同:每天劳动6小时,不挑40斤以上的东西,报酬由8元上调到16元;还有个放牛娃,每天放牛4小时,报酬也从4元增加到16元。

  这种大幅度缩短劳动时间,漫天要价的做法,使一些雇主承受不起。雇主农活忙不过来,又雇不起人,严重制约了生产的发展。

  按照《劳动法》,工人抽烟、穿鞋、理发、治病等费用,统统都要师傅负责。种种规定,让师傅和老板不堪重负。

  张闻天认识到,正在实施的《劳动法》是依照城市工人运动状况制定的,现在照搬到以农村为主的苏区,有些偏离实际,执行的效果自然也不好。他意识到,不能一味追求

  不合实际的利益而忽视工作的现实可行性,那样不利于发展苏区经济,不利于改善群众生活,不利于巩固苏维埃政权。

  为此,张闻天在《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一文中呼吁“我们党与苏维埃政府用十分审慎的态度来解决”,“使《劳动法》更能够适合目前的环境与需要”。

  后来,临时中央政府根据张闻天的意见,于1933年10月15日重新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主要是对某些过高要求做了适当的降低。

  这种实事求是、基于现实对立法进行修改、完善的精神,难能可贵。

  社会保险制度现雏形

  修改后的《劳动法》,在劳工休息方面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做了变通,在原则上维持8小时工作制的同时,规定一些特殊行业可以不受8小时工作限制;减少了休假时间;取消了工人加班须得双薪的规定,只规定工人加班须得一定数量的额外工资;改变付薪方式,规定雇主付薪原则上应支付现金,但在得到被雇人同意时可以拿物品代替。

  此外,关于社会保险的条款共13条,内容更加充实和完善,包含了医疗、养老、伤残、生育和家属补贴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项目。社会保险基金由原来占全部工资额10%~15%调整为5%~20%,增加了灵活性,更加适合苏区实际。

  当时的社会保险是否真正实施过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劳动人民委员部旧址,当时社会保险局所在地,现场的一些文献资料能够提供答案。

  1932年12月,在福建苏区一份关于劳动部工作的报告中提及,“上杭各区普遍已建立(劳动)工作,实现8小时工作,增加工资,休假照例,保险费收10%。龙岩所订立合同60%实现……石城保险费有收……共收保险费6237元。”

  1933年1月22日,中共江西十县参观团在《参观兴国以后的感想》一文中记载:“城市工人得到了劳动法的实际利益和保障……以及一般待遇的改良,工资的增加,失业救济与劳动保险的设置,都能普遍的实现了。”

  许多原则沿用至今

  在苏维埃时期,除了劳动人民委员部下设的社会保险局、劳动保护局、失业劳动介绍所,中华全国总工会苏区中央执行局福利部,还有内务人民委员部下设的社会保证局,司法人民委员部劳动法庭,以及抚恤委员会、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苏区互济总会等机构都进行过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凌步机认为,在战时状态,为了开展红军扩红运动,当时的红军优抚工作是执行得最好的,《红色中华》中大量关于红军优抚工作的报道也可佐证。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副院长张友南研究认为,虽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在特定历史下执行中遇到了许多困难,未能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但制定和实施仍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很重要的意义,使“工人的利益得到了完全的保护,与当时的国民党统治区域比较起来,具有非常大的区别”。

  中央苏区时期的劳动立法探索,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可贵的经验教训,并对当下我国劳动法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启迪,其中许多重要的方针和原则,至今仍为现行劳动法规所沿用,并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

文/图 首席记者康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