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被赋予婚姻自由的权利

苏区掀起婚姻革命确立“一夫一妻制”等原则 对新中国婚姻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06月04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承袭了几千年的中国封建婚姻制度,是套在中国妇女身上的精神枷锁。

  为了推动苏区的妇女解放运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先后于1931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它们是中央苏区婚姻法制建设的基础和蓝本,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近日,记者赴实地探访,揭开这段历史背后的故事。

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历史陈列室

  封建婚姻制度被彻底打破

  在德兴市档案馆,珍藏着一张结婚登记证,它是由闽浙赣省德兴县祝家荣乡苏维埃政府于1934年2月28日颁发的。结婚的男女双方分别是徐福茂和李冬连,介绍人为潘松鸾。

  证长16厘米、宽8厘米,油印,正上方从右至左写有“结婚登记证”五个黑体大字,其正文内容竖式排列,从右至左为:“兹有××请求结婚,经本政府审查与婚姻法符合,准予登记”、结婚人及介绍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盖章以及备注、时间等相关内容,还有苏维埃政府主席印章及苏维埃政府的骑缝章。

  这张结婚证,见证的是苏区婚姻制度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以及它将中国妇女从承袭了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这一精神枷锁中解放出来的生动写照。

  而这一“解放妇女”运动,可以追溯到1929年。当年,方志敏在弋阳县漆工镇主持召开了首届信江工农兵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了信江苏维埃政府,弋阳、横峰、德兴、贵溪、余江、万年、上饶、铅山八个县的300多名工农兵代表参加。  

  会上颁布了信江苏维埃施政纲领和一系列政策法令,其中《信江苏维埃婚姻条例》最为特别,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这是赣东北县级以上苏维埃政权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  

  承袭了几千年的男女婚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婚姻制度被彻底打破。正如《赣东北革命史》中所述:“苏区妇女由于有了苏维埃婚姻条例,废除了买卖婚姻,禁止带童养媳,离婚结婚有了绝对自由,消除了歧视妇女、重男轻女的旧风气。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实现男女完全平等,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当家做主、参加工作、参加劳动生产、参加各种群众组织的权利。”

  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

  4月15日至16日,赣州市妇联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前往瑞金开展“学好百年党史 传承红色基因 凝聚奋进力量”红色走读教育实践活动。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旧址,大家通过聆听讲解员的讲解和观看图片、展品等,深情缅怀老一辈妇女解放运动先驱的丰功伟绩,重温了苏区妇女波澜壮阔的革命历史,一侧墙上影印的《妇女运动决议案》吸引大家驻足阅读。

  这份由湘赣边苏区各县妇女联合会于1931年9月14日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明确指出:“婚姻不自由是妇女群众最痛苦的一件事,但这是由于旧社会制度政治上、经济上之不平等。如果目前不积极参加革命斗争,争取苏维埃政权胜利,取得政治上、经济上的真正平等,而幻想婚姻自由、妇女大解放是绝对错误的。”

  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以下简称《婚姻条例》)正式颁布实行。《婚姻条例》根据《宪法大纲》的有关规定,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明确规定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一夫多妻。

  “这是革命战争时期苏区掀起婚姻革命的具体见证。”红色文化研究专家、瑞金法院研究室原主任严帆分析认为,《婚姻条例》的颁布,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三原则”,打破了束缚女子千年的封建制度枷锁,女人从此成了“半边天”,有了自信和尊严。

  在强调自由婚姻的同时,《婚姻条例》还注重对妇女离婚权利的保护。《婚姻条例》规定:离婚后子女归男方抚养,若女方愿意抚养,则男方负责子女生活费的三分之一,直至16岁;男女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公共债务,归男子负责结偿;离婚后,女方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种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

  据统计,实行《婚姻条例》后,闽浙赣苏区在1932年4月至6月的3个月中,离婚的有809对,结婚的656对。根据《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一书记载,当时离婚的多半是男子舍不得女子,而提出离婚要求的多半是女子。 

  组织妇女参加革命斗争

  在瑞金叶坪革命旧址群,被称为“全国妇联前身”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旧址伫立其间,这里曾是苏维埃政府妇女工作的领导机关,其任务是解放妇女、组织妇女参加革命斗争和政权管理,改善、提高妇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

  现场讲解员告诉记者,《婚姻条例》能够有效实施,这和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有着很大的关系,不少妇女在妇女代表的帮助下,摆脱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把自己的命运与红军和根据地紧密联系在一起,勇敢地投入到保卫苏区、保卫革命胜利果实的战斗中,为革命作出了巨大贡献。

  出生在寻乌的李桂英,曾是一名童养媳。她在回忆中讲述了自己的故事,因为家里很穷,她七岁时被父母卖给文峰东团村一家人做童养媳。她7岁就得砍柴、烧火做饭、打草喂猪,还时常受婆婆打骂,所有童养媳的苦她都受过。

  后来,李桂英参加革命工作,婆婆对她更凶了,经常打得她鼻青脸肿,但她并不屈服。有一次,有妇女代表见李桂英被打,就把她婆婆抓起来惩戒,要她婆婆痛改前非,可是她婆婆并没有悔改,回去以后虽然不再打她,却不给她饭吃。

  最终,李桂英在妇女代表的支持下离家参加革命,旧社会的童养媳从此踏上革命征途。

  对新中国婚姻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1934年4月8日,根据中央苏区实行《婚姻条例》后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在经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临时中央政府对《婚姻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完善后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更符合当时乡村的客观现实,其中多个原则对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上,除禁止一夫多妻之外,增加了一项禁止性规定,即禁止一妻多夫,沿用至今的一夫一妻制度变得更加完善;考虑到因农村亲族聚居,关系密切,规定“禁止男女在三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这点和民法典中规定的“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相似;将《婚姻条例》中离婚后子女归男方抚养修改为归女方抚养,并规定必须征求年长子女的意见,充分表现了对子女的尊重,该原则在民法典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江西省社联副主席汤水清认为,苏区时期构建的新式婚姻制度打破封建的婚姻观念、习俗对广大妇女的束缚,对妇女支持和参加革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新中国婚姻制度的建立也有着深远影响。

文/图 首席记者康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