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诞生首部人民民主宪法 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伟大创举

为新中国播下法律火种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05月25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九鼎重器,百炼乃成。

  伴随着革命的烽火,1931年11月,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民主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中央苏区诞生。

  它,第一次属于人民;它,第一次代表人民;它,由各地孕育而来;它,为新中国播下法律火种!

  建党100周年来临之际,新法制报记者再次走访中央苏区,找寻人民民主宪法从苏区走来的足迹。

“一苏大会”旧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这里诞生

  第一次明确政府权力来自人民

  今年3月26日上午,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表决对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任命。按照《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新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牢记权力来自人民、由宪法授予。”江西理工大学中央苏区法治研究中心欧明生博士说。

  事实上,宪法宣誓制度所要强调的内容,如“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人民……接受人民监督”,在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民主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下称《宪法大纲》)中,已有所体现。

  3月24日,瑞金市叶坪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旧址沐浴在暖阳下。此处原为谢家祠堂,始建于明朝,木柱、木壁都已变成棕褐色。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里召开,会议通过的《宪法大纲》第2条规定:“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

  “这实际上第一次明确了政府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赋予。” 欧明生提到,《宪法大纲》可以说是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第一部根本大法,它第一次确立了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创举。

  中国法制史上的伟大创举

  《宪法大纲》对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基本任务、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对外政策等内容,均有明确规定。

  其中第3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拥有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法规,决定国家政策的权力,这是‘议’。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负责落实政策,这是‘行’。”欧明生表示,“议行合一”发挥了议会制的优点和参与制的长处,确保了工农劳苦民众能够参与国家的政权管理。

  《宪法大纲》第1条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基本任务,规定“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在欧明生看来,这是“以根本法的形式,指明了由民主革命转变到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宪法大纲》还特别强调人民的民主权利,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伟大创举。”江西理工大学中央苏区法制研究中心严九发博士说。

  如《宪法大纲》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6岁以上的苏区公民都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主张取消反革命统治时代的各种苛捐杂税,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和失业津贴;保证工农群众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承认婚姻自由,保护女性。

  仅就选举而言,一个贴合实际的改变是,前期选举大多以乡为单位进行,路途遥远,导致部分选民不能参会,后期选举则对此做出了改变。“乡村居民,百把个人的村子或就可单独开会,城市居民,一至两条街就可以开会。总之范围宜小,一呼就到。”严九发回忆说。

  据了解,在中央苏区的选举中,许多地方参加选举的人占选民总人数的80%以上,一些地方达到了90%以上。劳苦大众第一次成为国家的主人。

  由各地孕育而来

  事实上,早在《宪法大纲》出台之前,中国共产党各地方组织就进行了宪政规范的探索。

  1927年11月,中共江西省委制定了《江西省苏维埃临时政纲》和《江西省苏维埃临时组织法》。红四军转战赣南和闽西地区后,《苏维埃政权决议案》《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相继出台。随后,湖南、鄂豫皖区也进行了相应立法。

  在欧明生看来,这些法律虽然比较粗糙,但都是有益的尝试,为今后制定统一的宪法文献提供了宝贵经验。

  1930年,中国共产党已在全国十多个省300多个县域的广大地区,先后创建了大小十几个根据地。此时,建立工农民主共和国和制定宪法,便成了党中央和各根据地政权的共同要求。

  “随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瑞金的建立,《宪法大纲》在民主的呼喊声中诞生了。”欧明生说。

  严九发称,《宪法大纲》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献,是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且兼有施政纲领的特色。实际上,它也极大地鼓舞了根据地广大人民的革命斗志,对于各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使广大劳苦大众看到了希望。

  “《宪法大纲》是中国人民制定自己宪法的最初尝试,是人民民主宪法的雏形,对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严九发评价道。

  对新中国宪法制定有重大影响

  作为人民民主宪法的雏形,《宪法大纲》对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制定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1954年《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1982年《宪法》则进一步明确肯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从工农民主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人民不过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欧明生分析说。

  1954年《宪法》规定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82年《宪法》则明确表明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严九发看来,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强调人民通过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来组成政府机关,在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中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除此以外,新中国的《宪法》还吸收了有关公民平等、公民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如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75年《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现行的1982年《宪法》历经5次修正,增加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等内容。

  通过梳理人民民主宪法的演变史可以看到,《宪法大纲》是中国革命在法律领域播下的一个火种,中国法律的红色基因由此更为鲜明和突出。

文/图 郭静 记者戴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