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法制在中央苏区萌芽

坚持党领导立法,强化依法执政意识等经验均源于此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05月21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

  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结合苏区实际与政权建设的需要,广泛开展了法制建设方面的探索,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令达120部以上。

  党领导立法、顺应形势灵活立法等特点,适应了当时的实际,取得了良好的立法效果,推动了革命蓬勃发展。

  不仅如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人民民主和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原则,在当时已有所涉及,可谓是人民民主法制的萌芽。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旧址内部

  人民法制的起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旧址坐落于瑞金市叶坪的“共和国摇篮景区”。旧址入口处摆放着签字台,台后的墙上白底黑字写着“中国共产党万岁!”

  90年前,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下称“一苏大会”)在这里召开。当年,胸前佩戴“大会代表”证章的代表们,在入口处签字台上庄严地签名,进入会场。

  “一苏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还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与此相呼应的是,中央苏区广泛开展立法工作,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令达120部以上。

  据统计,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法中,有15部苏维埃国家组织法,10部选举法令。在行政法规方面,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包括行政管理法令、红军建设法令、公安管理法令、民政管理法令、民政政策法令等30多部。在刑事诉讼、婚姻管理、经济管理、土地政策、劳动政策等方面也都制定和颁布了相关法令。

  “在革命战争环境中,立法也有所侧重,更加强调保障政权,巩固军心,动员老百姓参加革命,捍卫共和国。”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陈始发此前受访时指出,《土地法》是动员农民的,《婚姻法》是解放妇女的,《劳动法》是保障工人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是维护军人的,这批法律比较完善,实践效果也很不错。

  “中央苏区初步建立了具有鲜明阶级性和时代特征的法律体系,对人民法制的尝试实践是前无古人的,是人民法制的起点。” 江西理工大学中央苏区法制研究中心严九发博士说。

  坚持党领导立法

  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在那个革命战争年代,法制,尤其是立法的重要性,早已为中国共产党所深知。

  “由于当时革命根据地处于国民党的重兵包围之中,党必须对工农民主政权的全部活动实行高度集中的领导。体现在立法上,就是党领导立法。”严九发说,党组织在当时不仅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为国家立法工作提供依据,实现党对立法工作的政治领导,并且还向立法机构提出具体的法律草案,让立法机构审议、通过。

  严九发表示,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民主政治制度为载体,通过苏维埃立法、司法、守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党的主张、路线、方针和政策统合于苏维埃宪法大纲和法律之中,从那时起就成为我党领导政权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严九发提到,当今中国,立法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关键环节,坚持党领导立法,强化依法执政意识,同时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优势,这些经验均发源于中央苏区。

  据了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草案就是由党中央向“一苏大会”提出的。此外,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共产国际远东局还为“一苏大会”起草了《土地法》《劳动法》《苏维埃组织法》等一系列草案文件。其中绝大多数法律规范是根据战争环境特点和革命斗争需要,针对不同阶级、阶层人员制定的,既符合苏区实际,又切实可行,使中央苏区各项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顺应形势灵活立法

  由于各苏区比较分散,且战争形势瞬息万变,为了顺应不断变化的形势,灵活制定各种法律文件便成了必然之举。

  “除了苏区主要法律及地方性法律法规由全国和地方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制定颁布外,各种各级国家机关也

  在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江西理工大学中央苏区法制研究中心欧明生博士解释说,对于立法活动应依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当时也没有具体、严格的规定,表现出简单、灵活的特点。

  1933年11月的一天,苏区干部谢觉哉到瑞金县苏维埃政府检查工作时,群众反映有些干部利用职权侵占群众利益,贪污浪费现象严重。经查,唐仁达私吞军政机关交来的余款、群众退回公债谷票款、变卖公共物件款及隐瞒地主罚款多达34项,合大洋2000余元。

  最后,唐仁达被判处死刑,没收财产,相关干部也被撤职查办、警告处分。根据这一事件,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

  “当时的立法,是吃透党的政策、吃透实际情况、吃透群众意愿的结果,我国现代立法对此也有继承和发展。”欧明生说。

  公开资料显示,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当时颁布了《苏维埃暂行选举法》,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和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分别颁布了《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对于处理犯人问题的训令》以及《肃反执行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文件,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顺应形势制定的。

  确认人民的主人翁地位

  梳理中央苏区法制建设史还能发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人民民主和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原则,在当时也已有所体现。

  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明确了人民主体地位平等的政治制度,并一直贯彻至今,而联合国直到1948年巴黎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才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

  “中央苏区还通过立法形式肯定人民已经取得的民主和自由的权利,确认人民在苏维埃政权中的主人翁地位,人民民主原则粗具雏形。”严九发说,根据当时的立法,人民可以直接参加国家的日常管理活动,使民主由代表机关扩展延伸到社会生活广泛领域。

  在当时,乡、市苏维埃政府下设立了各种委员会,广泛吸收各方面的群众积极分子参加基层政权的管理工作。这些委员会有的是常设的,有的是临

  时设立的,其成员包括乡、市苏维埃代表,工、农、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以及表现积极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中央苏区法制建设最显著的特色,就是坚持群众路线。”严九发说,当时,一方面把审判机关的专门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如吸引和组织广大群众旁听案件审判、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则借审判案件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向人民群众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

  “在残酷的战争年代,苏维埃立法内容之丰富、涵盖面之广泛、规定之严格、条例之细致、执法之严格、法律水准之高,在中外历史上也是罕见的。”欧明生表示,尽管当时的立法技术较为粗糙,法律结构很不完备,某些内容不够完善、不够成熟,但与当时的革命性质和任务是相适应的,切实解决了当时无法可依的难题。

  正如董必武后来所总结的:“在过去国内革命战争的各个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了许多代表人民意志和符合革命利益的政策法令。它们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不仅如此,它们并且是我们现在人民民主法制的萌芽。”

文/图 郭静 记者戴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