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引纷争 倾力调解化干戈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1年05月12日     |    制作:  曾若晨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房地产公司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延期交房,小区6名业主起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最终,经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实地勘查、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2018年7月,业主张某与九江市庐山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面积、价款、交付时间等事项。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需在2019年12月15日前将房屋交付于张某。同时,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交付的商品房若存在瑕疵,房地产公司应当修复后交付,若因此导致交付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房地产公司不承担逾期责任。

  因双方对房屋质量、违约金等事宜未达成一致,张某等6名业主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由房地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地产公司针对张某等人的起诉提起反诉,主张由张某承担延期收房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应当根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业主本诉、房地产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各予以部分支持后进行相减抵扣,判决由房地产公司向业主支付部分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考虑到该案背景复杂,承办法官没有急于作出裁判,而是与业主、开发商的委托代理人多次诚恳沟通,并到涉案商品房实地勘查,力促双方和解。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附属设施质量问题不是商品房主体质量问题,不影响房屋交付,但房地产公司对房屋附属设施质量问题负有维修责任,逾期交房责任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毛江东 王白如 记者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