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练你追我赶 学生不慎摔伤

说法:学校训练方式激进,安全防护不到位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1年04月13日     |    制作:  曾若晨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学校采取训练人员互相追赶的方式训练参赛队员,学生因训练而受伤,学校以训练前已向学生做安全要求为由,拒绝承担所有医疗及后续护理费用。对此,南昌师范学院教授肖良平认为,学校在组织训练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较大过错,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

  追赶式训练致学生摔倒

  小学生杨某(12岁)被学校选为参加市跑步比赛的比赛队员之一。为在学生间形成比赛氛围,学校采取训练人员互相追赶的训练方式。一日训练时,杨某不慎摔倒,被送至医院医治,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且孩子出院后家长还要专职协助其锻炼两个月才能恢复正常生活。

  家长认为这是学校管理不当所致,要求学校承担所有医疗及后续护理费用。对此,学校认为杨某摔倒是个意外,且学校在训练前专门叮嘱学生注意训练安全,因此无须担责。

  【说法】

  学校激进训练防护不到位

  对此,肖良平教授认为,此案例是学校与学生混合过错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首先,学校要对杨某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杨某12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校组织学生进行训练,尤其是采取追赶式较激进的训练方式时,应当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但学校在组织学生训练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看护之责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学校应当对杨某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杨某也要对自身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因为12岁的杨某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在跑步训练过程中,应当保持间隔距离。杨某不慎摔倒,与其自身不慎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杨某对自身受伤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记者李书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