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进企业 “体检”促发展

新法制报联合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1年04月09日     |    制作:  曾若晨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4月8日,由新法制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641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董家窑街道开展“服务大局促发展法润东湖新篇章”暨“转作风优环境”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为企业进行“法治体检”,指导企业开展合同审核、风险排查、文书修改等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其间,成立了涉企公益法律服务团,收集企业遇到的各类法律纠纷和法律诉求,提供针对性帮助。

  股份代持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在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会议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企业详细解读了股权代持、隐名股东存在的风险以及企业如何管理合同等常见的法律问题。

  “股权代持、隐名股东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介绍,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委托他人代持的人就是隐名股东。

  “张某与杨某共同出资受让某有限公司股权,其中张某出资占股18%,杨某出资占股44%,约定都登记在杨某名下,股东权利由其代为行使。杨某承诺于2009年2月底前将18%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然而,杨某逾期未办理,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18%股权。法院认为出资协议、补充协议、确认书、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合法有效,应确认争议股权为张某所有,张某胜诉。”杨峻举例道。

  杨峻介绍,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代持协议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有效,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以案释法助企业规避涉税风险

  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杨峻介绍,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除了传统的偷税抗税以外,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犯罪形式,比如,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不断涌现。

  “2018年11月,南昌某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徐某因公司需要发票报账,经被告人罗某介绍,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价税金额4%的开票费用从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9张,价税合计91.9412万元。法院审理认定,南昌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经被告人罗某等人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91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单位南昌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罗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杨峻举例道。

  杨俊介绍,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农产品销售发票等,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即常见的建筑安装业发票、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普通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益律师”进企业开展“法治体检”

  此外,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还组织“公益律师”深入江西省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公教育江西分公司、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和江西省江投老年医养有限公司等企业,收集企业的法律诉求,征求意见单内容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提供哪些公益法律服务、对行政执法行政检查工作有无意见建议等”。相关企业负责人纷纷在征求意见单上写下意见建议。

  “公益律师”积极为企业进行“法治体检”,指导企业开展合同审核、风险排查、文书修改等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涂智勇律师建议:“从合同起草阶段开始,企业就应将合同流程电子化,建单后直接生成合同台账。在合同履约阶段,应做到信息实时更新。合同审批同意后要形成变更记录,更新合同有关信息。合同终止后,任何操作均需审批,否则无法开票、无法收款、无法付款、无法变更和借阅。”

  “当下很多企业对于用工风险重视不够,经常会出现不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一旦员工出现工伤,企业就要承担用工风险。”涂智勇律师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咨询实录

  问:在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居住权如何保障?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在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尤其是备孕女性,为了保障自己在离婚后的居住条件,可以在婚前与男方约定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这样,既不影响房产交易价值,又能有效保障居住权利。若设立居住权期间双方决定出售房屋,可以注销居住权登记,再进行买卖交易。

  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权属咋认定

  问:夫妻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该房产权属咋认定?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夫妻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在实践中非常普遍。但是,若房屋一直被夫妻占有、使用和收益,子女并未实际对房屋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夫妻以子女名义对外进行的交易明显超出了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所需的,根据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休了产假还能休年假吗

  问:休了产假,或者因治疗工伤休了假,当年还可以休年假吗?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龚云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满足休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公司股份回购条件是什么

  问:公司老股东要求回购股份退出投资,请问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若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以退出投资,依据公司法142条关于“股权回购的强制规定”,未经过有表决权2/3以上股东完成减资程序的,不得要求回购退出。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图 首席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