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传授“调解经”

本报联合南昌高新区普法办、艾溪湖管理处推出“法律明白人”培训班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03月26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3月24日下午,由本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639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高新区普法办、高新区艾溪湖管理处推出“法律明白人”培训班,结合民法典宣讲基层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作为主讲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余丽娜律师聚焦基层矛盾纠纷,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传授基层矛盾纠纷调处经验和心得。100多名“法律明白人”参加完培训后纷纷表示,培训深入浅出,干货满满,对今后调解矛盾纠纷有不小的帮助。

  讲解婚姻纠纷调解要点获赞

  “作为‘法律明白人’,矛盾纠纷调解是‘必修课’。常见的基层矛盾纠纷有婚姻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邻里纠纷这四大类。”余丽娜表示。

  “婚姻纠纷是较多发的民间纠纷,其大多源于夫妻家庭之间的感情变化、利益纷争,最终导致婚姻出现裂痕。在调解婚姻纠纷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新增的相关法律规定。”余丽娜介绍,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条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经济补偿也受到广泛关注。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丽娜表示。

  “财产分配是婚姻纠纷中常见的问题,民法典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此外,大家在调解婚姻纠纷时还要注意居住权的问题。”余丽娜称,“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可以理解为对他人的房屋有权居住。夫妻一方如果承诺另一方离婚时认可居住在房子里,那么另一方就享有居住权。”

  “以法律为先导,用情理做铺垫;单独交流,定向疏导;邀请亲友参加,给力促进和好;合理合法分割财产。”余丽娜讲解的婚姻纠纷调解要点获得了“法律明白人”点赞。

  赡养父母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1983年,牛某生下戚某。1984年,牛某与戚某的父亲发生家庭矛盾后离家出走。1986年,牛某与他人结婚后,抚养继子刘某。2016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牛某诉请戚某、刘某支付赡养费。戚某以牛某未对其尽抚养义务为由抗辩。

  “戚某的抗辩理由成立吗?对父母的赡养是否能以尽抚养义务为前提?”余丽娜问道。“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即使父母没有尽抚养义务,子女依然要尽赡养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余丽娜称,牛某系戚某母亲,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戚某理应承担赡养义务,其以牛某未对自己尽抚养义务为由提出不应承担赡养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余丽娜表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对因离婚而未能尽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母亲的赡养责任,不能因其与他人缔结新的婚姻关系并由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承担了部分赡养责任而免除,而应与该继子女共同履行赡养义务。”

  余丽娜表示:“调解赡养纠纷时要注意安排适宜的调解场合,一般安排在家里。应按纠纷当事人的家庭地位、身份及影响来分别调解;对老人居住权的调解,要以宣传法律为主,注意法理和情理相结合。”

  调解继承纠纷需准确把握继承顺序

  继承纠纷属多发性、复杂性的家庭纠纷,此类纠纷多因被赡养人在世时遗嘱不清晰,或者过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家人又不懂得相关法律规定,出于利益驱动等原因而产生。

  刘大爷请了王阿姨到家里做保姆,为让王阿姨安心留下来照顾自己,刘大爷与王阿姨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刘大爷声明:王阿姨若能照顾自己终身,那么自己过世后房产与存款都由王阿姨继承。此后,王阿姨尽心照顾刘大爷。过了几年,刘大爷又写下多份遗嘱并公证,欲将名下房产留给两个儿子。

  刘大爷去世一个月后,他的两个儿子要求王阿姨归还父亲的房产,但是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归属王阿姨。

  余丽娜解释道:“本案例涉及一个新概念——遗赠扶养协议,它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从法律效力与执行顺序来看,遗赠扶养协议大于遗嘱继承大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不论设立的先后顺序,都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余丽娜提醒,调解继承纠纷时要注意把握遗嘱的形式,准确把握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注意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普法小课堂

  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问:老人订立了多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余丽娜律师:这涉及到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公证遗嘱>非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中,后一份遗嘱>前一份遗嘱。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时,都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中,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非公证遗嘱;没有公证遗嘱,后一份遗嘱的效力大于前一份遗嘱。

  儿媳有权继承公婆遗产吗

  问: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岳母享有继承权吗?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余丽娜律师:根据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继承权并不是绝对的,只有满足丧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两个条件才享有继承权。

  借款人过世子女要承担债务吗

  问:老人生前借了一笔钱。老人过世后,子女要承担债务吗?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余丽娜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老人去世后其子女继承了老人的遗产,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偿还其生前所欠的债款,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可以选择自愿偿还。如果老人去世后其子女并未继承其遗产,则对于老人生前所欠的债款,其子女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重复信访事项应如何处理?

  问:重复信访事项应如何处理呢?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余丽娜律师:信访事项已被受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事项已被受理,信访人再次向受理、办理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受理、办理机关仍应受理,并在答复书中告知信访人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正在办理;已办理完结的,应告知信访人该事项办结的时间、内容及送达情况。

文/首席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