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炒股亏82万余元成被告

证券从业人员代炒股合同无效 法院判双方均存过错,被委托人赔偿49万余元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03月17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看见好友小彤得人指导炒股赚了钱,谭丽也想趁机赚一把。在小彤的介绍下,谭丽认识了从事证券行业的李宏,并放心地将账号密码交给了李宏。谭丽没想到,这一交,她的82万余元打了水漂;李宏也没想到,他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赔偿49万余元……这是近期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专家表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令禁止普通自然人之间的代为炒股行为,但为防止发生纠纷,建议在委托他人炒股之前,双方订立书面的委托合同。

  证券账号交由他人“打理”

  谭丽很早便开始炒股,2017年,她发现好友小彤炒股收益不错,便向其取经。在一次谈话中,小彤透露,自己得他人指导,小赚了几笔。谭丽心动之余,连忙追问小彤这位“高人”是谁。

  在小彤介绍下,谭丽认识了在证券公司任职的营销部经理李宏。李宏告诉谭丽,自己从事证券行业多年,精通炒股业务,两人便互加了微信。

  之后,李宏开始在微信上指导谭丽炒股。一来二去,谭丽更信任李宏了。

  2017年的某一天,谭丽提出要将自己的证券账号交给李宏来打理。两人便通过微信沟通达成协议:一旦总体盈利10%,谭丽就分盈利总额的30%给李宏。李宏向谭丽保证,自己只会买一两只股票,基本不会亏。

  2017年11月6日,谭丽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密码交给了李宏,之后李宏开始打理这个账号。李宏将谭丽原持有的股票进行清理抛售,又指导她开通了融资融券账户。同年11月13日,谭丽以13.4元/股融资买入某证券44600股,又以13.39元/股普通买入同样证券44600股,共计投入119万余元。

  买入后,该股票陆续出现下跌。谭丽开始慌了,于是在微信上询问李宏。李宏让她放心,“没事,我知道操作”。

  谭丽听从了李宏的指导,未采取止损措施。半年多后,股票严重亏损。

  谭丽指责李宏,但李宏建议谭丽再去借钱还掉负债,没钱就卖10000股,遭到谭丽的拒绝。

  2018年6月21日,在未经谭丽允许的情况下,李宏擅自将谭丽的股票以4.63元/股的价格卖出了10000股。至此,加上融资融券利息,谭丽共损失82万余元。

  亏损严重引发官司

  在得知李宏未经自己同意卖出股票后,谭丽非常生气,随即修改了账户密码。之后谭丽自行打理账户,但仍会咨询李宏。2020年4月23日,谭丽自行卖出股票10800股。

  因股票持续暴跌,到了2020年7月2日,谭丽持有该股票68400股,市值16万余元。之后,谭丽一纸诉状将李宏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宏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共118万余元;同时,由李宏承担公证及诉讼费用。

  2020年10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宏担责60%,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谭丽赔偿损失49万余元,若未在期限内履行则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

  双方均存过错被告担责60%

  那么,李宏的行为属于友情帮助还是委托代理?微信上的约定能否构成合同关系?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标的行为。

  此案中,谭丽和李宏在微信上达成“总盈利10%就分李宏分30%”的协议。在李宏保证“只会买一两只股”、“基本不会亏”下,谭丽将自己账户密码交由李宏操作。李宏使用谭丽的账号进行了买入卖出股票的操作,又在过程中,李宏从专业人士的角度对谭丽进行了指导,双方关系符合委托理财的构成要件,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李宏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法律明文禁止其持有、操作证券账户的情况下,仍想借助谭丽的账户操作证券盈利,双方的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谭丽和李宏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李宏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明知证券从业禁令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代为炒股,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谭丽作为一名资深股民,深知股票投资的高风险性,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

  谭丽诉求的损失赔偿主要为2017年11月6日至2020年7月2日间所产生的本金损失107万余元,及由此而生的利息损失11万余元。法院认为,自2018年6月21日谭丽修改密码之后,李宏已无权操作谭丽账户,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终止。虽然此后谭丽仍会在微信上咨询李宏,但关于证券的买入卖出谭丽可自行决定,故之后的损失应由谭丽自行承担。

  在李宏代为炒股期间,谭丽所产生的损失共计82万余元。

  综上,法院酌情划分李宏担责60%,谭丽担责40%,即李宏赔偿谭丽损失共49万余元。

  专家

  委托炒股应订立书面合同

  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江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易有禄表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令禁止普通自然人之间的代为炒股行为,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自然人个人代他人炒股是允许的。

  但是,股市有风险,委托他人代为炒股也有可能发生纠纷。

  易有禄建议,在委托他人炒股之前,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的委托合同,将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防止事后发生纠纷。他提到,特别应注意的是,对于委托人而言,应对被委托人有充分的了解和信任。否则,就很有可能落入骗子的圈套而血本无归。(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 刘丛国 黄佳妮 刘雨姬 王白如 首席记者刘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