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律师服务团助力妇女维权

本报“公益律师”携手南昌县相关部门开展“三八”妇女节法治宣传周活动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03月11日     |    制作:  黄婉琼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为进一步深化保护妇女权益,提升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3月5日上午,由新法制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636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司法局、市妇联、市普法办和南昌县司法局、县妇联、县普法办联合开展“三八”国际妇女节法治宣传周活动。

  活动现场,主办方举行了“新时代文明实践巾帼公益律师服务团”授旗仪式,并为巾帼公益律师颁发聘书。首批16位“巾帼公益律师”将致力于南昌县妇女权益保护和妇女权益法律宣传工作。启动仪式结束后,“新时代文明实践巾帼公益律师服务团”来到银三角管委会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开展首场法治大讲堂,王惠律师为现场40余名妇女群众授课,解读了民法典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活动现场

  成立巾帼公益律师服务团

  3月5日9时30分,南昌县“三八”妇女节法治宣传周启动仪式暨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巾帼公益律师服务团”活动在南昌县会展中心大厅举行。法治志愿服务队、巾帼志愿服务队、新时代文明实践巾帼公益律师服务团代表等共计100余人参加。

  在江西省巾帼志愿服务协会的推动下,本报携手各主办单位成立了“新时代文明实践巾帼公益律师服务团”,共招募了16位“巾帼公益律师”,致力于南昌县妇女权益保护和妇女权益法律宣传工作。

  活动由南昌县妇联副主席蔡春主持。启动仪式上,蔡春介绍,巾帼公益律师服务团将开展专业志愿服务和学习培训等公益活动,为昌南女律师发挥专业优势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供更大平台,为巾帼“她力量”增添一支专业化新队伍。

  南昌县司法局局长魏沫表示,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希望广大妇女聚焦“事业之美”,矢志奋斗勇作为,在创造新业绩中展现巾帼担当;聚焦“文明之美”,传承美德树新风,在弘扬新风尚中展现巾帼力量;聚焦“内涵之美”,自强不息展风采,在塑造新形象中展现巾帼风貌。

  南昌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科长肖宁盛、南昌市妇联权益部干部陈科分别为“巾帼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颁发聘书。最后,县司法局党组书记闵忠生作讲话,围绕“迅速行动,营造浓厚氛围;紧扣中心,服务发展大局;贴近生活,突出群众主体”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反对性骚扰加强妇女权益保护

  启动仪式结束后, 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巾帼公益律师服务团团长王惠律师,来到南昌县银三角管委会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巾帼公益律师服务团”的首场法治大讲堂。王惠以“民法典如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题,向现场40余名妇女群众授课,解读民法典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的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引导大家学习民法典,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惠说:“民法典在强调男女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为妇女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加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

  “在职场中,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性骚扰给女性身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使一些女性无法完成学业或工作。”王惠介绍,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还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赋予性骚扰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并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这些都将对反性骚扰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

  女性的隐私权相对于男性更为脆弱,特别是新技术给女性的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民法典关注保护女性隐私权,明确禁止了一系列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王惠认为,“这些细致的规定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个体的人格尊严,有利于预防与惩罚犯罪。”

  民法典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

  “相比公共领域,女性在私人领域即家庭中的权益保护更加困难。民法典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体现出了进步性。”王惠介绍道。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制度,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现实生活中,男性拥有房产比例高于女性,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这一规定无疑给那些所居住的房产属于已故配偶个人财产的女性吃下了“定心丸”。“民法典居住权的设置,无疑有利于保护经济上弱势的女性。”

  与此同时,民法典有关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是对妇女无酬劳动价值的承认。“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王惠介绍,这一规定更有诚意地体现了社会对女性在人口再生产及家务劳动中的贡献与价值的尊重和认可。

  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方面,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王惠介绍,“这一规定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同样是对妇女在家庭中的投入的认可与保障。”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历来是离婚纠纷的焦点之一。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虚构债务;有人将嫖娼、赌博等违法举债变成夫妻共同债务,如何避免这一情况出现?”王惠介绍,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将以夫妻共签为原则,而以未签为例外。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这样能够避免一方无辜负债。同时,通过强化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中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妇女,维护其合法经济利益。

  咨询实录

  离婚冷静期是怎么设定的?

  王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丈夫欠债妻子须共同偿还吗?

  王惠:在共同债务问题上,民法典吸纳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王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文/图 首席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