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一小区改造遇“拦路虎”

两居民楼间一栋建筑是否属违建存争议 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年限早无法认定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02月23日     |    制作:  黄婉琼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尽管修水县古尚州小区的居民买房入住了近20年,但位于两栋居民楼中间的一栋建筑成了居民们的一块心病。

  眼看老旧小区迎来提升改造,小区居民期待能借“东风”拆除这栋建筑。然而,当地规划部门给出的“由于建设年限早,无法对该建筑进行认定”的回复,让居民们的愿望落空。

  对于该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当由谁认定,当地相关部门各执一词。

存在争议的建筑(中)

  让居民忧心的建筑

  古尚州小区3号楼是一幢砖混结构的6层住宅楼,位于修水县城老城区,与穿城而过的修河相邻,自1997年交付房子以来,67岁的林方发就一直住在这里。他告诉记者,当初很多人就是看中住宅楼临河的这一优良自然环境,最终下定决心购买的。然而,事与愿违,让大多数住户忧心的是,小区及周边环境较差。

  2020年12月3日,记者来到古尚州小区3号楼看到,这栋住宅楼北面临河,南面是住户进出单元楼的空地,尽管有多个出入口,但是通道狭窄,机动车无法通行。

  “刚开始,大家的安全意识没有这么高,现在才发现小区根本没有消防通道。”林方发说。

  记者在现场看到,小区3号楼东侧的一处沿街商铺后面有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面积大约40平方米。林方发介绍,这栋建筑正好将3号楼和4号楼之间的预留空间堵上了,只留下一条宽约2米的过道供居民进出,“如果这栋房子拆了,不仅可建消防通道,我们的居住环境还会变得更好”。

  据介绍,这栋房屋所在的位置原本是3号住宅楼地下室的入口,因为该建筑的存在,居民无法进入地下室。小区居民告诉记者,一旦遇到住宅楼的排污管堵塞,污水就会倒灌进地下室。由于污水长期无法排出,地下室臭气熏天,这样的状况持续了多年。

  拆除后又原地重建引质疑

  “十几年前,这栋房子本来已拆得只剩地基,但之后又重新建了起来。”古尚州小区4号楼的居民黄俊明告诉记者,古尚州小区里的住宅楼并非统一的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大多是由私人通过购买城郊村的建房安置地建设而成。

  黄俊明所在的4号楼就是他在2000年开发建设的,他记得当时3号楼和4号楼之间的空地上正在建房屋,“当时房屋已经盖到了第三层,严重影响周边房屋采光,后来还发生过争议”。

  黄俊明告诉记者,之后修水县相关部门介入协调,最终4号楼住户每户缴纳了3000元,用以补偿拆除违章建筑的损失。

  根据2000年修水县建设局出具的《关于余叶秋、熊道庆、刘金木三栋私宅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显示,为拆除影响4号住宅楼采光的违章建筑,当地政府研究决定,三栋违章建筑的所有人余叶秋、熊道庆、刘金木三户到建设局办理有关领款手续后,建设局派人对房屋进行拆除。

  记者在该小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的空地上看到,现场还有当年其他2户房屋拆除后留下的地基桩柱。据林方发回忆,当时三户的房屋都拆除了,“但余叶秋的房屋只拆除了一层。没过几年,其就将未彻底拆除的部分建起来与前面的铺面连通,作为附房出租给他人使用”。

  余叶秋拆房后又重建的做法,在当时引起了周边居民的质疑。不过,2002年,由修水县建设局出具的《回复函》载明:“因余寿元(余叶秋的父亲)同志多次反映义宁镇沿江路129号东侧铺面后面三层房屋拆除时只补偿建筑物直接费显失公平,经领导实地察看,同意沿江路129号东侧后面保留地面一层房屋建筑。”

  小区改造工程被迫搁置

  “当时这片住宅都是新建成,还未出现环境问题,居民们看到回复函后没有太多的异议,隐患由此埋下。”3号楼居民梁鸣在受访时表示,正是回复函的出现,让居民对这栋建筑的争议中止。

  2019年,古尚州小区迎来了提升改造的契机。

  记者通过修水县城北老旧小区改造古尚州项目部的施工图看到,古尚州小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的空地被规划为老年休闲区,按照施工计划,这片区域将进行提升改造,升级下水管网,统一铺设仿古青砖,增添老年休闲设施。

  修水县住建局副局长匡耀冰是城北老旧小区改造古尚州项目部的负责人。他告诉记者,改造老旧小区过程中遇到过需要拆除整栋建筑的情况,对于手续齐全的建筑,会按照“一比一”进行赔偿。对于没有手续的建筑,需要认定后再给予适当补偿,“当时县建设局出具的那份回复函称同意保留一层建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不好确定”。

  “现在居民强烈要求拆除那栋建筑,而房主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匡耀冰说,项目部原计划避开这栋有争议的房屋,只对那块空地的环境进行清理,同时改造地下管网,但是涉及的居民不同意这种妥协的方案,小区改造工程被迫搁置。

  当年与余叶秋一起建设房屋的熊道庆告诉记者:“这栋房屋难以拆除,可能是因为赔偿费用的问题。2000年,县建设局只赔偿了地面以上建筑的成本。”

  熊道庆表示:“当时同期建设的房屋,大部分都是手续不全的,县建设局(当年)之所以认定这栋房屋违章,是因为4号楼已经封顶,拆除难度大。”

  此外,熊道庆不否认3号楼与4号楼之间的环境问题可以随着附属房屋的拆除而迎刃而解。

  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答复“明显不当”

  “这栋建筑存在了这么多年,我们都希望借着小区改造的契机将其拆除。”林方发的这一想法,得到了不少住户的支持。2020年9月,林方发向修水县自然资源局反映了这一诉求。

  2020年11月,修水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办理林方发举报事项的答复》(下称《答复》)显示,经调查核实,位于古尚州的一层建筑于2000年建设,占地40平方米,处理意见为“由于建设年限早,无法对该建筑进行认定”。

  林方发认为,修水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认定太过草率。面对林方发的质疑,负责调查认定的修水县自然资源局规划监察大队一中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这栋建筑建设较早,当时建房并不规范,不能简单地通过查看是否拥有土地、规划手续判定是否是违章建筑。

  据了解,古尚州小区属于修水县义宁镇的管辖范围,而义宁镇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老旧小区改造划分了责任片区,古尚州小区并不在他们的片区范围之内,属地政府对此也做不了什么。

  “他们就是在踢皮球,因为这项工作不好做,就没人去做去管。”林方发表示,针对修水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他和小区居民向修水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2021年1月16日,修水县人民政府就县自然资源局的《答复》作出了复议决定。修水县人民政府认为县自然资源局虽经调查作出了《答复》,但该答复实质上未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其作出的答复行为明显不当。决定撤销修水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责令其在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文/图 记者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