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硬核立法打造“四最”营商环境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确定每年11月1日为营商环境日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0年11月26日     |    编辑:  丁嘉妮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南昌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每年11月1日为我省营商环境日,以助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亲商安商、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及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完善破产审判组织体系建设,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审判质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司法机关完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渠道,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967788”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专线、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等平台接受市场主体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置市场主体诉求;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投诉维权处置力度,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欠款治理等协调机制的作用,推动涉企权益保护工作。

  实习生陈丹丹 记者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