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款

新修订的《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0年11月26日     |    编辑:  丁嘉妮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11月25日上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工信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行为,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资金拖欠问题,新条例建立了清欠账款机制,同时结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最新规定,对支付时限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处理机制,发挥行政、司法联动作用,做好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

  记者梳理发现,新条例对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作出了规定,列举了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主要常见行为,提出了处分、赔偿、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

  省工信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还将就某些条款的细化落实,尽快出台操作细则和相关规定。

  记者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