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午睡被同伴推下床摔骨折

说法: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 应担主责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    编辑:  曾若晨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幼儿园两名孩子在午睡时间打闹从床上摔下,教师查看孩子伤势后认为是擦伤,只进行了简单处理。孩子放学后,家长发觉孩子异常,便带去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骨折。对此,南昌师范学院教授肖良平认为,在午睡期间教师未尽到管理职责,须由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

  幼儿推同伴摔下床

  宋某在一幼儿园大班就读。一日午后,宋某所在班级在教师指导下起床折被时,梁某跨过床杆绕到宋某背后用力推搡宋某,致使宋某从床上摔下,带班教师看了伤势后以为只是轻微擦伤,故只作了简单处理,未带宋某到医院进行详细检查。放学后,宋某母亲察觉孩子异常,故带其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桡骨远端青枝骨折。

  对此幼儿园解释,宋某受伤并非由幼儿园造成,孩子受伤时,教师在协助其他学生叠被,发现原告受伤后,教师也及时带原告到学校医务室进行了检查和处理,并通知双方家长,教师本身行为不存在失职,也没有管理上的过错。

  说法

  幼儿园未尽教育管理职责

  对此,南昌师范学院教授肖良平认为,这是一起因混合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首先,幼儿园对宋某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宋某系幼儿园小朋友,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宋某所就读的幼儿园,在宋某受伤前后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职责。一是在幼儿午后起床时教师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本案中,仅有一名教师在场,存在顾此失彼的情况。二是幼儿园没有尽到及时救治的义务。宋某从床上摔下来后,带班教师只作了简单处理,没有带宋某到医院进行详细检查,对宋某受伤情况的判断失误。由此可见,宋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以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梁某父母对宋某的伤害承担次要责任。《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梁某的监护人应当对宋某的伤害承担次要责任。

  记者李书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