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律师”助力提升矫正质效

本报携手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为经济类犯罪社区矫正对象上法治课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    编辑:  曾若晨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11月10日下午,由新法制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619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走进南昌VR产业基地,开展全区经济类犯罪社区矫正对象分类教育活动。

  活动现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的徐彭胄聪律师和王伟松律师从案例切入,深入浅出地为全区经济类犯罪社区矫正对象讲解了常见的经济类犯罪高风险罪名,并现场答疑解惑。

  “公益律师”讲解法律知识

  分类教育提升矫正质效

  南昌市东湖区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局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中,经济类犯罪人员占比高达34%,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这类矫正对象普遍经济情况较好、文化程度较高,其犯罪行为均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

  今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以往在开展矫正工作过程中,我们的教育措施针对性不强,无论什么罪名的社区矫正对象,均‘一刀切’地采取开展集中教育、观看警示片和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等方式,没有按照这类矫正对象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教育。”该负责人介绍,为拓展社区矫正对象分类教育范围,提升教育矫正质效,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特意联合新法制报开展全区经济类犯罪社区矫正对象分类教育活动,邀请公益律师给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现场答疑解惑。

  在分类教育方面,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挑选精通业务的工作人员,组建专门的分类教育中队,为经济类犯罪社区矫正对象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同时根据其特点定期开展分类教育活动,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与此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利用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的契机,在经济类犯罪社区矫正对象中努力发掘一批积极参与公益服务、回报社会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为矫正对象解矫后融入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以案释法帮助理解法律知识

  “经济犯罪听起来神秘又遥远,其实它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王伟松律师表示。他从案例切入,深入浅出地为大家讲解了常见的经济类犯罪。

  谈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伟松律师举例道:“李某在南昌市东湖区开了一家店,店内经营包子、馒头等食品。他为了省钱,使用含铝的泡打粉加工包子、馒头并销售。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湖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时发现,店内有44袋含铝的泡打粉,遂随机对其生产、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检。经检测,送检的包子铝残留量为227.7mg。此外,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湖分局执法人员还检查了辖区内其他包子店,其中有4家店使用了含铝的泡打粉。最终,这5名生产‘毒包子’的店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缓刑1年至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刑罚。”

  “这就是典型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它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王伟松律师表示。

  “日常经营中,还有一个容易触犯的罪名就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王伟松律师介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益律师”专业讲解获好评

  据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也是近几年比较常见的经济犯罪,南昌市比较有影响的此类案件包括博越名车案、中华情案、佟鑫娘案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徐彭胄聪律师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徐彭胄聪律师介绍。

  “作为员工,比较容易触犯的经济犯罪包括职务侵占罪等。”徐彭胄聪律师表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都属于职务侵占罪。 “公益律师”专业的讲解让大家受益匪浅,获得了广泛好评。

  咨询实录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张先生:什么是保险诈骗罪?哪些行为可能会犯保险诈骗罪?

  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徐彭胄聪律师: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保险公司会借助多方力量,对涉嫌保险诈骗的案件从严审核。

  职务侵占罪表现形式有哪些

  熊先生:什么是职务侵占罪?有哪些表现?

  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王伟松律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何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程先生: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王伟松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定,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4种: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误入传销组织怎么办

  王先生:怎么避免加入传销组织?误入传销组织怎么办?

  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徐彭胄聪律师:首先,不要相信能够一夜暴富和天上掉馅饼,正常公司经营的是正常价格的产品或者服务项目,而传销组织的产品、服务项目都是低价值的东西,主要是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来赚钱。如果误入传销组织,不要与相关人员发生激烈冲突,要找机会逃离或者报警。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合同有效吗

  张先生: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王伟松律师: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另一方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文/图 首席记者方维芳

  (文字整理/首席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