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手机使用保密守则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0年09月29日     |    编辑:  曾若晨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1、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2、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3、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4、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手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5、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6、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7、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8、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9、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

  10、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11、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12、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