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门口被车撞伤

说法: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不应担责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0年09月16日     |    编辑:  曾若晨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学生放学时在校门口被电动车撞伤,学校应否担责?对此,南昌师范学院教授肖良平认为,在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学生在校门口被撞伤

  某中学地处城区要道旁,上下学期间学校周边拥堵,因此每到上下学高峰学校都会安排教师在校门口维持秩序。一日,学生李某放学时走出校门没多久,被骑电动车接送孩子的家长张某撞伤,在校门口疏导交通的刘老师见状,立即将受伤的学生送至学校医务室进行诊治。

  说法: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对此,南昌师范学院教授肖良平认为,这是一起校外第三人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首先,张某对李某的伤害承担全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中,张某骑电动车撞伤了李某,侵害了李某的健康权,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次,学校对李某的伤害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李某受伤完全是由张某造成的。根据《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在岗值守,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志愿者在校门口维护秩序……该校上下学时段在校门口安排教师值班,已经履行了《条例》所要求的职责。另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本案中,该校对受伤学生及时进行了救治,并通知学生家属到场,履行了及时救治、告知的义务。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这一规定,造成学生李某受伤的侵权人是张某,因此张某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而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记者李书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