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取餐被泡沫箱绊倒受伤

说法:学校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 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0年09月02日     |    编辑:  曾若晨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一个本身不具危险性的泡沫箱子,让一名学生在转头与同学聊天时被绊倒,学校方面是否需要担责?对此,南昌师范学院肖良平教授认为,学校在学生排队领餐期间虽尽到了提醒职责,但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所以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学生被泡沫箱绊倒受伤

  某小学通过公开招标与一配餐公司达成合作,为中午不回家用餐的学生提供营养餐。一日,学生曲某(已满9岁)在排队领取配餐时转头与身后的同学说话,没注意到一旁装饭盒用的泡沫箱子被绊倒,致使其骨折住院48天,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

  事后,家长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将校方起诉至法院。对此,学校辩称收纳饭盒的箱子本身并非危险品,且领餐期间有教师来回走动提醒学生不要打闹,已尽到了管理职责。

  说法:学校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

  对于此事件,南昌师范学院教授肖良平认为,这是一起因混合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首先,学校要对学生曲某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堆放在过道上的装饭盒用的泡沫箱子本身虽然不是危险品,但学生年幼,在学生取饭盒的过程中,学校有对可能造成学生伤害的物品(即泡沫箱子)及时搬离、使学生远离危险源的义务。《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没有及时搬走堆放在走廊中的泡沫箱子,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在学生排队领餐期间虽尽到了提醒职责,但未尽到其应尽的管理职责,所以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曲某受伤时已满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其自身不慎是导致受伤的次要原因,所以应承担与其年龄相符的次要责任,相应地,学校对曲某受伤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仅承担主要责任。此外,若堆放在过道上的装饭盒用的泡沫箱子所有权属于配餐公司,那么学校在赔偿曲某之后,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向配餐公司索赔。

  记者李书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