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普法助力农民工维权
本报“公益律师”携南昌市青山湖区多部门开展法治宣传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0年07月21日 | 编辑: 曾若晨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7月17日上午,由新法制报社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603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青山湖区普法办、青山湖区司法局、青山湖区法援中心、青山湖区公证处推出以“法援惠民生,关爱农民工”为主题的“全面小康 法治护航”系列法治宣传活动。
此次活动邀请了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公益维权部副部长欧阳文华律师为企业负责人、劳动者、法律明白人、普通群众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讲解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宣讲法律援助政策等。本次活动由Acelaw法培学院协办,336人次在线观看学习,满满的干货让大家受益匪浅。
“公益律师”在线普法
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难不难解决?难!”欧阳文华律师以自身多年的办案经验给出了答案。他说,相对于公司、单位的老板来讲,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不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欧阳文华律师介绍,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该条例的发布必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老大难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保障。
“我为大家梳理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七大亮点: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殊要求;三、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保障;四、垫付制度;五、特殊情形的清偿主体:六、资料保存和提供义务;七、信用记录及黑名单制度及赔偿惩罚等法律责任。”欧阳文华律师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逐一进行解读。针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他认为,这一条规定很有意义,有利于对强制执行难进行根治。
“以案释法”助大家了解法律知识
欧阳文华律师分享了一个老年人要“加班费”的案例。1955年10月12日出生的涂某,于2014年1月至今,在深圳市某公司南昌青山湖区分公司上班,从事垃圾清运工作。2014年1月至4月,涂某每月工资为1400元,自2014年5月开始,每月工资为1530元。从涂某在公司从事清洁工作至今,从无休息日,春节等法定节假日也没有假期。公司平时的加班费已经予以支付,但周六、周日以及节假日的加班费未支付,也没有为他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涂某2016年11月申请法律援助维权。
“经过我们的努力,判决单位支付涂某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2日的节假日、双休日加班费共计32922.33元。”欧阳文华律师说,支付加班费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涂某于2015年10月12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故涂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2日止,涂某的加班时间也应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止。
“类似案例常见的劳动法律风险包括未签劳动合同、单位不付加班费、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工伤等。”欧阳文华律师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大家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并“支招”。
宣讲法律援助政策受欢迎
“农民工等弱势群体遇到法律问题,可寻求法律援助。”欧阳文华律师表示。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申请法律援助或由法院指定辩护: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欧阳文华律师的宣讲干货满满,深受大家欢迎。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的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根据之前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将工资支付的信息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而这一条将原有的两年备查增加到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其明确了赔偿的责任主体,类似以前的“假外包,真派遣”等规避方式,此后将不再可行。
用人单位注销登记前的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条款旨在让相关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上“黑名单”,让其无法成立新企业,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工权益的重视。
工程外包致拖欠工资的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清偿。
拖欠工资存争议的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意味着,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文/图 首席记者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