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线下”宣讲社区矫正法

本报“公益律师”携手南昌市西湖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0年07月13日     |    编辑:  曾若晨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为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7月9日,由新法制报社与省律师协会联合推出的第602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西湖区司法局、西湖区普法办推出“全面小康法治护航”系列法治宣传活动——社区矫正法公益普法学习班,通过线下教学+视频直播的方式实现普法宣传全覆盖。

  此次活动特别邀请了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周九华律师,在南昌市西湖区社区矫正中心“开班授课”,他为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解读了社区矫正法。本次活动由Acelaw法培学院协办,当天超过1300人次在线观看直播普法,反响热烈。

  “公益律师”宣讲社区矫正法

  详细讲解社区矫正的意义

  活动当天,周九华律师在南昌市西湖区社区矫正中心“开班授课”,面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讲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的源起,是人类对同胞的善良天性所致。”周九华律师从社区矫正在美国和日本的起源讲起,讲述了社区矫正的发展情况,同时结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演进详细讲解了社区矫正的意义。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相继建立了各类少年矫正制度,其中有政府管理的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也有一些群众性的帮教制度,这是我国社区矫正的雏形。”周九华律师表示,从某种意义上说,刑罚的人道性要求刑罚的制定、适用与执行都应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缓。由刑罚的人道性进一步引发出罪犯人权思想,即罪犯并不因犯罪而成为社会异类或弃儿。作为人,他们仍然具有人的尊严和生存发展的权利,法律在依法剥夺罪犯的某些权利的同时,必须保障其未被剥夺的基本权利。相比监狱,社区矫正使罪犯在不与社会隔离的环境中实现其再社会化,从而避免了罪犯因入狱服刑而带来的交叉感染和监狱化烙印,有利于维系罪犯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使罪犯与社会的发展保持同步,与矫正者发生积极的互动作用,提高罪犯在矫正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解读社区矫正法重点条文

  “社区矫正法的组织架构更加清晰,在工作职能上进一步明确。”周九华律师对社区矫正法重点条文进行了全面解读,为大家梳理了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的职能和责任。

  社区矫正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区矫正工作,重在支持、指导、保障和协调社区矫正工作,将原“组织实施”职责全部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明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具体职责;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工作力量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周九华律师讲解道,其分3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二是对于有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为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三是提请收监执行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请。社区矫正法增加了法院决定逮捕权,是刑事法律的一大突破,有利于对特定条件下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控制,降低风险。

  “公益律师”在线授课获好评

  “社区矫正对象提出请假,难以界定怎么处理?”“社区矫正对象的住址时常变动,如何监管?”在普法直播结束后,周九华律师携律师助理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讨论,帮助他们更好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公益律师”表示,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监管问题,社区矫正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处置的权利,如: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益律师’的授课对于我们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今后将多多请教他们。”活动结束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纷纷为“公益律师”授课点赞。在直播平台上,收看直播的观众也给予了好评,称“‘公益律师’的授课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生动易懂。”

  普法小课堂

  社区矫正期间违法如何处理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对象咋参加公益活动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参加公益活动修复包括被害人(社区)在内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获得宽宥、谅解和接纳,减少“标签化”和社会排斥,营造良好的回归环境才能实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立法目的。

  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职责

  社区矫正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作为一个新的组织机构系首次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地方党政领导担任。社区矫正工作涉及诸多部门,事务繁杂,设立这样一个专门的高规格组织机构,旨在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

  社区矫正法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设立专章予以特别规定,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如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以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复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

  社区矫正的解除和终止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文/图 首席记者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