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法”获赞“接地气”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0年06月23日     |    编辑:  曾若晨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6月19日,由本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推出的第599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高新区普法办推出高新区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班第一课,为大家带来“民法典解读之农村土地新规”。本次普法活动由Acelaw法培学院协办,活动邀请了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邵佳律师采取网络直播的形式授课,普及农村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法律知识。

  当天,南昌高新区农村“法律明白人”集中在线观看普法课程,实现了高新区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全覆盖。

  “公益律师”在线解读民法典

  提升农村“法律明白人”法律素养

  邵佳律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民法典的基本情况。“民法典是‘民事权利保障书’,体现了个人从生到死的基本权利要求。”邵佳律师说,民法典广泛确认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此次普法课程,邵佳律师重点为农村“法律明白人”解读民法典中的农村土地新规,旨在提升农村“法律明白人”的法律素养。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邵佳律师首先对比了民法典与物权法等法条内容,对新修改的地方进行了解说。

  “民法典与新土地管理法相衔接,完善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制度,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基础上,增加村民住宅补偿费用作为法定的补偿范围,而且明确要及时足额支付。”邵佳律师表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读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知识

  邵佳律师指出,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也是农民普遍关注的话题,邵佳律师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为大家进行了讲解。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三章中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作出了详细规定:①明确了宅基地的分配原则;②明确了使用权人的权利及须遵守的规定;③明确了宅基地不得抵押。”她表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房屋,违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基本属性,应认定无效。村民户口迁出农村后,就失去了宅基地使用权。

  邵佳律师表示,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在线普法活动很接地气”

  此外,邵佳律师还解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规定。邵佳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详细规定:①明确了承包方的权益;②明确了承包期限;③明确了承包地的用途;④明确了承包地的征收、互换、转让、出租、抵押等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邵佳律师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在线普法活动很接地气,讲解的都是与农民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大家受益匪浅。”参加普法活动的一名村民说。

  普法小课堂

  农村土地征收主体是谁

  征收土地必须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农村宅基地转让有何规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与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联系,具有福利性与保障性功能。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宅基地具有“一户一宅、面积法定、主体特定、无偿取得和使用”等特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农村宅基地转让和流通应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向村集体之外的人员转让宅基地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买卖行为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房屋,违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基本属性,应认定无效。

  农村户口迁出后宅基地归谁

  首先要明白宅基地和房子所有权的问题,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农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且只有本村集体成员才拥有使用权。户口迁出农村后,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全家都迁出来了,老房子还是私有财产,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只要房子不倒塌,宅基地使用权还可延续,可以对房子保修维护,但是不可以重新翻盖。如果遇到拆迁,对宅基地是没有赔偿的,只会对还有价值的房子进行相应补偿。

  出嫁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

  对于农村出嫁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的问题,一般是根据其户口是否仍然在本村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户口外迁学生可获征地补偿吗

  在校大中专学生迁出原户籍到学校,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并非意味着其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其是到学校学习,并非是去就业,其个人没有生活经济来源,在校的所有费用基本上还是依靠在农村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因此,迁出村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文/图 首席记者淦丹丹

  (文字整理/首席记者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