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法” 开讲社区矫正法

本报“公益律师”携手南昌市青山湖区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0年06月11日     |    编辑:  曾若晨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6月5日上午,由新法制报社与省律师协会联合推出的第597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青山湖区普法办、青山湖区司法局、青山湖区人大法制委,推出了以“全面小康 法治护航”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之《社区矫正法》学习培训。此次活动邀请了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昌县分所执行主任张海宝律师前来授课,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讲《社区矫正法》。活动采取线下授课加视频直播方式同步进行,青山湖区社区矫正对象和农村“法律明白人”也通过Acelaw法培学院直播平台观看这场普法讲座,据统计,当天共计690人次在线学习。

  “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现场

  开展直播普法 宣传社区矫正法

  6月5日10时许,来自青山湖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齐聚一堂,共同学习《社区矫正法》。与此同时,来自青山湖区社区矫正对象和农村“法律明白人”也通过Acelaw法培学院直播平台在线观看普法直播。

  此次普法讲座授课人张海宝律师表示,《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总结提炼了社区矫正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经验,进一步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强调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即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原则,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原则,依法管理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

  “社区矫正实施的最初目的是通过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张海宝指出,《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法律依据的空白,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健全我国刑事执行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普及社区矫正“知识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那么,社区矫正的决定与接收、监督与管理以及解除和终止有哪些规定?”张海宝为大家普及了《社区矫正法》“知识点”。

  “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张海宝介绍,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接收机关则是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

  针对社区矫正的监督与管理问题,张海宝强调了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警示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张海宝为大家分析了“司法局建议撤销罪犯张某缓刑案”。张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但在社区矫正期间,张某定位手机显示离线,拨打电话无人接听,人机分离;无故缺席集中学习教育;尿检测试板冰毒检测结果呈阳性,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处罚。根据这3项违规情况,司法局向张某出具了3次书面警告,并建议法院撤销张某缓刑案。最后张某被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张海宝介绍,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课后分享交流获点赞

  普法讲座上,张海宝还分享他对《社区矫正法》的理解。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普法直播结束后,青山湖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就《社区矫正法》进行了深入交流。大家为张海宝的细致分享点赞,纷纷认为,普法讲座为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大有帮助。

  《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此,上海路司法所孙有刚提出疑惑,社区矫正对象减刑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该如何把握?张海宝则从法律条文和立法角度与大家展开了讨论,但对于减刑条件的适用问题,则建议政府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活动当天,通过Acelaw法培学院直播平台还有690人次在线学习了此次《社区矫正法》普法讲座。

  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的刑事执行活动。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哪些规定

  1.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2.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3.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4.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5.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社区矫正对象权益如何保障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

  什么情况需佩戴定位装置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一)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三) 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值得一提的是,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文/图 首席记者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