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0年05月26日     |    编辑:  曾若晨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近日,江西省河长办公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建立 “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按照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鄱阳湖、长江江西段等7条流域,分流域分区域建立河长湖长和检察长的协作机制,各主要河流(湖泊)的河长(湖长)、检察长分别由流经市、县(市、区)的市长、县长和检察长担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各项措施和任务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作用。

  据了解,“河长湖长+检察长”的协作机制主要包括协同领导、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联合工作、日常联络等5项机制。通过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实现重点工作协同推进、重要案件协同督导、重要工作信息互相通报、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交移送、调查取证协同协作、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效衔接、联合督办和专项整治、联合督促整改等。

  其中,《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协同领导机制,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和检察长每年要定期听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和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涉河湖领域的重大案件,河长湖长与检察长要联合指挥,共同督促指导办理,共同定期听取案件进展汇报。

  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市级以上重大涉水问题联合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共同筛选一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突出问题线索,由检察机关与同级河长办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地方落实责任,强化问题整改,依法打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县级以上检察机关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以做好日常交流与信息共享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共同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互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记者了解到,“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建立,将密切全省检察机关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河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促进各级河长湖长和有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提供有力保障。

  黄瑚 游菊婷 记者林浩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