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状态下社区服务保障存短板 全国人大代表余梅建议制定《社区应急管理条例》

协调物业做好小区应急管控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1年03月24日     |    制作:  喻亮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全国人大代表余梅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较为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发挥较大作用,但社区在应对突发传染疾病时也暴露出一些弱点和短板,特别是应急情况下,小区物业管理运行与社区服务保障之间存在不足。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村街道梨树园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余梅建议制定《社区应急管理条例》,在应急状态下,物业公司服从社区机构的应急管理安排,以法治化手段建立社区机构与物业公司相互贯通的机制纽带。

  物业应肩负一定的公益性

  作为一名基层社区书记,余梅一直关注于如何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余梅第一时间组织在社区成立疫情防控临时党支部和应急小分队,携手社区团队及志愿者分班、分类、分工,在疫情卡点24小时轮值,全力引导居民共同抗疫。

  在社区和小区物业联合战“疫”期间,余梅通过与全国各社区同仁交流发现,社区和物业在应急情况下协作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的短板和弱点。比如,疫情防控期间小区需要封闭管理,仅依靠社会工作人员及社区志愿者难以全面有效应对,必须联合小区物业才可能做到感染筛查全覆盖、隔离措施不遗漏。

  余梅认为,作为应急工作的前沿阵地,社区常常会面对任务繁重和资源紧缺的问题,联合小区物业成了非常时期的必要选择。而物业公司作为商事主体,除了要通过物业服务带来盈利,同时还应负有一定的公益性和利他性。

  为此,余梅建议通过制定《社区应急管理条例》,把物业公司的经济利益和服务保障两者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物业公司的积极性和服务效用性,配合社区做好相关小区的应急管控工作。

  应急状态下物业应服从社区管理安排

  余梅建议,在应急状态下,社区机构和物业公司应属于临时性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物业公司在此期间要服从社区机构的应急管理安排。社区经有关部门授权,可以征用或调用物业公司的财物进行救灾;如果在应急状态下不服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包括行政告诫、行政罚款、行政吊销等措施。

  而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物业公司的经济利益,其在应急状态下投入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国家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根据所属社区机构申请向有关机关在税收、规费等方面予以减免;国家有关部门给予物质或荣誉方面的奖励。

  此外,在非应急状态下,社区机构要监督并协助物业公司开展常态化物管人员应急管理培训、应急救助培训、应急封闭措施培训等。

  余梅强调,应急状况下的工作性质不会改变物业公司日常的经营性,在非应急状态下物业公司依旧有独立经营权,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三者的权利义务以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街道社区(村)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关系。

  文/吴强  记者戴平华 图/受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