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场上学生相撞致骨折

说法:学校安全管理存漏洞 应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江西法制网       签发日期:2020年04月21日 15:30
编辑:曾若晨       新闻热线:0791-8684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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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球比赛本是展现学生运动能力的舞台,但不料两名球员在赛中发生意外,主要责任由谁承担?南昌师范学院教授肖良平结合《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以下赛中意外进行了案例分析。

  案例:学生相撞致骨折

  小辉、小杰均为某学校高一学生。一天学校组织足球比赛,小辉被对方球员即小杰撞击致右下肢受伤,造成右胫腓骨骨折,学校垫付了前期治疗费4万余元。后小辉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后续治疗费还需1万余元。

  事后,小辉家人起诉学校及小杰,对此小杰方辩称当时体育老师选择男生参加足球比赛时,他和其他几名同学曾提到未踢过球,但老师说每个人都有第一次。且学校在正式比赛前没有组织过参赛同学训练,仅在每周上体育课的时候安排体育老师讲一些比赛事项,然后放任学生自由练习,管理存在漏洞。另外在当天的比赛前,学校未组织学生进行热身运动。

  说法:学校安全管理存漏洞

  肖良平认为,这是一起因师生混合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要对小辉的人身伤害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足球比赛作为一项激烈的体育运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学校挑选学生参赛,却没有组织参赛人员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指导,而是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在比赛前,没有组织学生进行热身运动,也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条例》第44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足球比赛中的过错责任较大,因此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辉、小杰均为高一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赛过程中,小杰无法预见会撞击小辉。从主观上看,两人均无过错。但是,事实上小辉是被小杰撞击导致右下肢受伤。《条例》第43条规定:“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和给予损害赔偿。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所以小杰应当分担小辉的人身伤害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小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另外,小辉对自身受伤,也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记者李书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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