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

来源:江西法制网       签发日期:2020年03月12日 19:02
编辑:毛小泉       新闻热线:0791-8684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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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期间,英大财险江西分公司积极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重点以线上教育宣传,创新保险服务方式,将以提升保险机构服务意识、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主题,以教育引导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宣导依法维权和普及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金融服务政策为主线,持续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凝聚行业力量,通过“以案说险”和风险提示强化消费者金融消费安全意识、营造健康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服务支持,助力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总体战、阻击战。下面让我们来通过相关案例和风险提示来了解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和风险防范意识吧!

  以案说险 案例一

    问题:第三者车向保险公司咨询,双方事故,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属于全责,但是被保险人不愿意赔付,导致自己迟迟拿不到理赔款的怎么办?            

  回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是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所以,当遇到类似问题,第三者可以直接向全责方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责任方保险公司在核实事故真实性的基础上应依据保险法尽到赔偿义务。

  以案说险 案例二

    问题:张某驾驶机动车导致第三者车辆损失,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核定本车车辆损失3.5万元,第三者车辆损失2.2万元,张某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险。张某认为自己购买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1万,自己车辆及第三者车辆损失未超过11万元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但保险公司告知其只能在交强险全责情况下的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进行赔偿,张某不理解,向保险公司咨询不能赔付原因。          

  回答:

  1、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受害人是指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故此时事故中张某自己车辆的损失无法在交强险中获得赔偿。

  2、交强险有责的情况: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交强险无责的情况: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0.1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张某此次事故中第三者的车辆损失属于财产损失,由于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故可在交强险全责情况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进行赔付。

  上述案例,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如果消费者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该部分损失就能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获得赔偿;没有购买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消费者就只能自行承担超过交强险配菜限额的损失了,而客户自己爱车的损失则需要购买商业车险中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方可获得赔偿。保险消费者应提高自身的保险意识,合理搭配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在风险来临之际,让保险为自己的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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