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法院集中公开审理三起非法狩猎案

来源:江西法制网       签发日期:2020年03月05日 16:51
编辑:毛小泉       新闻热线:0791-86847195


分享到: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为了严厉打击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3月4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3起涉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并对其中两起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

  案件一:被告人张某在2019年10月发现自己住宅附近的菜园中,有野生动物出没,于是萌生了狩猎野生动物的想法,便向被告人周某借用汽车电瓶,在上栗县杨歧乡黄冲村其侄子住宅旁边的菜园旁放置电瓶等工具用于狩猎,于2019年10月15日凌晨猎捕到野猪一头,并以60元一斤的价格出售,获利27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分得1500元,周某分得1200元。

  案件二:被告人肖某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利用网上购买并组装的气枪在上栗县赤山镇幕冲村戴家玲自家房屋附近非法狩猎斑鸠2只,并将狩猎的两只鸟类拿给他人食用。

  案件三:被告人叶某在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禁猎期、禁猎区利用组装的气枪在上栗县上栗镇新群村非法狩猎乌鸫3只,在上栗镇桥塘村非法狩猎斑鸠1只、八哥2只。

  检察机关同时对这三起案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上栗县人民法院当庭对两起案件进行判决,判决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赔偿生态修复费人民币600元,同时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萍乡市电视台或《萍乡日报》就其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扣押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张某、周某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人民币500元,同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萍乡市电视台或《萍乡日报》就其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另一起案件将择日宣判。(文、图  姚丹 记者钟进春)

宣判

庭审

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



热点专题 ∨

我要找律师 热点专题 热点专题 热点专题
微信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