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争执强踩刹车迫停公交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云南法制报       签发日期:2020年01月17日 16:40
编辑:曾若晨       新闻热线:0791-8684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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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周某与妻子乘公交车回家,上车时妻子投了2人的车费4元钱。公交车行至中途时,其妻因有事先行下车离开。到站下车后,驾驶人突然叫住他,说他没有投币。两人由此争执了一番。周某表示,自己当时气愤不已,准备给妻子打电话时,驾驶人突然关闭车门,驾驶公交车往前驶去。因为当时车上只有周某一名乘客,其心里非常慌张,便要求驾驶人立刻停车。驾驶人并没有把车停下来,情急之下周某走向驾驶室强踩刹车、抢夺方向盘,并把公交车停了下来。

  随后驾驶人李某报警,周某一直在现场等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不顾他人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强制踩下正在道路上行驶的公交车刹车致使车辆停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被告人周某在知道驾驶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还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法官指出,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着所有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周某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具体的物质损失与人员伤亡,但是对社会公众的道路行驶安全带来了极大危险,社会危害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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