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驾实习期内酿事故理赔存争议

法院:保险公司未对实习期的含义做明确说明,应承担保险责任

来源:江西法制网       签发日期:2020年01月15日 15:37
编辑:曾若晨       新闻热线:0791-8684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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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9年3月19日,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途中撞到行人朱某,造成朱某受伤,该事故周某负全部责任。后朱某被送至医院治疗。此外,法院查明,周某于2010年3月22日初次领取驾驶证,2018年12月2日申领A2驾驶证,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朱某起诉至法院后,保险公司以周某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为由,主张免于承担第三者责任险。

  此案关注的焦点是增驾实习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保险公司是否可免责? 

  (整理/记者徐明)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该条例只规定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增驾实习期不是行政法规规定的实习期。而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也规定为实习期。

  本案中,周某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并牵引重型半挂车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并未规定增驾实习期,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就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是指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还是同时包含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应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子娟、黄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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