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法制报 签发日期:2020年01月10日 10:09
编辑:曾若晨 新闻热线:0791-86847195
案 情
2011年9月1日,郑某入职医院工作,双方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上约定,郑某如果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结束后应在该医院服务7年,否则,应承担返还培训费的责任。
2016年9月1日,医院安排郑某参加进修培训,培训期限至2017年12月22日止,培训费2.4万元由医院支付。同时,在培训期间,医院如常向郑某发放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和单位社会保险费、单位公积金等合计26万余元。
2017年12月22日,结束进修培训后,郑某同月25日以个人原因向医院提出辞职。挽留无果后,医院同意郑某辞职,但要求郑某赔付违约金26万余元。
之后,医院于2018年11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郑某向医院支付培训费2.4万元,驳回医院的其他仲裁请求。医院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双方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责任,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郑某在培训结束后马上辞职,违反了该合同的约定,因此,医院要求郑某承担违约责任,应予以支持。
说 法
法院认为,法律已对培训期间支付的培训费作出规定,应作为违约返还的依据,且郑某对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服裁,因此,郑某应向医院返还2.4万元培训费;但工资、社保和公积金,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是医院本应依法履行的义务,不应作为培训支出在合同中约定,医院主张违约金包括工资、社保费、公积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绩效奖和津补贴,因培训期间,郑某并未向医院提供劳动义务,不应获得该项奖励式补贴。
法院认为,医院为郑某支出的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2.4万元及绩效工资、津贴,3项合计为16万元。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某向原告医院支付违约金合计16万元。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终审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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