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亟待创新法治保护

省政协委员建议加强地方环保立法和完善环保外部监督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1年03月24日     |    制作:  喻亮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通过打好净空、净水、净土三大战役,我省重点解决了‘气、水、土’等突出的环境问题,巩固了江西省的生态环境优势。”省政协委员刘卫东认为,随着生态保护的深入,地方生态环境立法不完善、鲜有追究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执法力量薄弱和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也凸显了出来。

  基于这一考虑,在省“两会”上,他提交了《关于加强和创新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中法治保护的建议》的提案,建议加强地方环保立法、完善环保外部监督、完善行政和刑事追责制度、赋予环保部门更大权力和建立环境公益基金、环境公益诉讼保险制度。

  省政协委员刘卫东

  征收污染税费治标不治本

  2017年我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全省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92%,空气质量优良率83.9%,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3.1%。

  “近年来,我省全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围绕改善环境质量,打好净空、净水、净土三大战役,重点解决‘气、水、土’等突出的环境问题。”谈到政府工作报告时,刘卫东说,省政府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防治行动,使得全省生态环境状况保持在全国前列。

  但是,由于地方政府过去经济优先的发展思路造成了环境有效监管的缺失,在过于宽松的环保执法环境下,不少企业养成了怠于履行环保义务的惯性。

  “在很多地方,将确立的‘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变相落实为‘污染者付费’,通过征收污染税(费)等形式使污染物排放合法化。”刘卫东认为,其结果不仅是没有缓解环境问题,反而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环境退化。

  地方环保立法亟待加强

  有鉴于此,刘卫东提交了《关于加强和创新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中法治保护的建议》的提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解决办法。

  “地方生态环境立法不够完善。”在刘卫东看来,我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虽然有环境污染防治等条例、实施办法、决议、决定等,但缺乏全局观念,凸显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在已出台的地方环境立法中,由政府颁布实施的占大多数,使得大部分地方环境法从制定开始就印上了行政烙印,立法中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大都是单方面的强调管理相对人的内容,环境法律的效果无法充分发挥。

  因此,在提案中,他建议加强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增加地方人大的立法数量的占比,提高单项立法的质量。尤其是要统筹各职能部门及利益主体的利益,使地方立法具有针对性。同时,建立全面立法听证制度,让公众及时了解环境资源信息,表达诉求。

  加大不作为、乱作为惩治力度

  在提案中,刘卫东认为,虽然《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一直以来,这条规定落实得并不好。

  他建议,要完善权力机关在环境监督方面的外部监督,健全质询权。当社会出现环境事件时,人大和相关的调查部门应该第一时间向环境行政机关提出质询,展开调查工作,并作出决议,以强化监督效果。其次,还应完善罢免权。人大可以先区分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工作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该行使罢免权,若环境行政人员未履行法定义务,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便可行使罢免权。

  刘卫东还建议,要加大行政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惩治力度,加强行政诉讼制度和强化事后追责的司法介入。同时,对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范围和轻重程度要进行合理的衔接和法律的细化,已经达到犯罪程度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赋予环保部门更大权力

  刘卫东认为,环境资源领域“统管”和“分管”结合的监管模式使得环保部门作为“统管”部门与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分管”部门互不隶属,存在职能交叉等问题,影响执法效率。

  在提案中,他建议,应赋予环保部门决定权,利于它在与其他部门开展工作时,占据主动地位;在本部门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人事、编制和财政,以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独立、高效地行使职能。

  刘卫东还建议,应建立环境公益基金和环境公益诉讼保险制度,加强对环资案件民事索赔。各级政府可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并且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生态修复费等赔偿存入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收益用以支持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另外,还可以配套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保险制度,进行风险负担。

  首席记者 郭俊